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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为客观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下称《考核办法》)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 相似文献
3.
国土资发(201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要求,为检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隋况,促进各地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切实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制定了《2012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检查工作方案》),现予印发实施。附件: 相似文献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关于“落实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上级审计、监察、组织等部门参与考核”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规定,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考核一次。 相似文献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关于“落实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上级审计、监察、组织等部门参与考核”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规定,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考核一次。 相似文献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规定,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2013年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考核年,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以下简称“三部门”)共同对省级政府“十二五”前三年(2011-2013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期中考核。 相似文献
7.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08]15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部研究决定召开这次视频会议,主题是: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进一步明确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范围、政策和下一步工作要求, 相似文献
8.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的规定,为落实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制定了《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检查工作方案》),现予印发实施。 相似文献
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08]15号),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相似文献
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针对实际工作中面临的新形势、新问… 相似文献
12.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严格土地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相似文献
13.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科学评价各地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切实推进浙江省“365”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的落实,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08]5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订本考核办法。 相似文献
14.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一、按照《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年~2010年),各州(地、市)人 相似文献
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精神,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经研究,决定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 相似文献
16.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
17.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搞好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18.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343号),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商务部和海关总署, 相似文献
19.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时有效地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现就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0.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1的规定,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理顺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合理划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现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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