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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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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 2007年1月,马女士与驻地一名现役军官登记结婚,婚后继续在家务 农,户口也并未改变.2008年该村村 委会在调整责任田时规定,凡是出嫁的人一律将原来的承包地收回.马女士的承包地也被收回.村委会这样做合法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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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马女士与驻地一名现役军官登记结婚,婚后继续在家务农,户口也并未改变。2008年该村村委会在调整责任田时规定,凡是出嫁的人一律将原来的承包地收回。马女士的承包地也被收回。村委会这样做合法吗?  相似文献   

3.
有问有答     
编辑同志: 当前,各地都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大力加快“农业企业(产业化)、城镇化、工业化”建设,农业企业化发展迅速。我们也准备办一家股份合作制农业企业,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并动员村民以承包的土地入股。但受到村干部和发包方以“未报发包方备案”为由进行干涉阻止。请问:村民承包的土地可以入股我们的企业吗? ××村韦某等人韦某等人: 关于农民承包地入股办企业问题,从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  相似文献   

4.
编辑同志: 近年村里一些人到外地做生意,自己承包的土地无法耕种,他们就把土地转包给他人,由耕种土地的人每年给他们一定数量的粮食,不知国家政策是否允许这样做? 问法 问法同志: 由于农村经济的发展,部分土地承包户除了经营承包地以外,还从事经商、务工或养殖业等,逐渐由经营农业为主转变为经营非农业为主.  相似文献   

5.
一、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安置特征 国有农用地因重点工程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和招商引资需占用的,其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这一行为不是土地征收,因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政府是代表国家将使用权收回。根据国办发[2001]8号、国土资发[2008]202号等文件规定国有农场的土地使用权都必须确权给农垦经济组织(国有农场)或国有土地资产经营公司。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土地,但不能自己给自己确权(集体土地确权是给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国有土地要确权给农垦经济组织,政府应授权农垦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国有土地资产。农村基层组织受管理部门委托,行使土地使用权,农户行使承包经营权,三者权利不同。经营权随使用权的变动而变动。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都是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政府只有通过出钱购买的方式征收。因此两者对建设用地取得方式的概念是不同的,补偿政策也是有区别的。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 现在有些施工单位搞工程建设时,不到指定的地点取土,而是给附近农民一些好处,然后在农民的承包地里取土,致使部分耕地遭到破坏.这种行为该如何处理呢? 问 法 问法同志: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十分宝贵,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们的基本国策.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农民从事农、林、牧、渔业等生产活动.  相似文献   

7.
正允许农地使用权抵押,对于解决农村融资难题,实现城市化工业化具有现实意义。农地使用权是指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承包合同取得的对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2003年8月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的法律地位,并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者对土地的经营权  相似文献   

8.
编辑同志:村民王某与丈夫结婚后,就与家公家婆分家另过,家里的承包地也重新分配。前年,王某的丈夫因故死亡,丈夫死后,留下来的承包地由家公家婆耕种,但是他们连基本的口粮也不给王某。王某想要回承包地自己耕种,但遭到家公家婆的拒绝,她只好带着2个年幼的孩子外出打工,维持生活。请问,丧偶儿媳有经营承包地的权利吗?问法问法同志:  相似文献   

9.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由省农办、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防止耕地抛荒的意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承包经营基本农田(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耕地);抛荒农户不得享受各种种粮补贴。福建省要求各地制定抛荒耕地复种计划,实行分类指导:对弃农经商和外出务工无力耕种的,乡镇政府要督促发包方组织其他农户代耕;  相似文献   

10.
正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有集体所有土地怎么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具备种植条件的,原集体成员可以耕种;建设需要时,应当退还所耕种的土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时如何确认所有权?  相似文献   

11.
辽宁省政府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没有经过合法程序流转的农村土地,返乡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省政府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各地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相似文献   

12.
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取得的一项重要财产,它关系着农民一辈子的切身利益,农民将其视为"命根子".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无论是商品房还是房改房,所有者都可以将住宅连同相应土地使用权一起上市转让,进行自由交易.但是,受现有法律法规的约束,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尚未形成,农村宅基地尚无法进行合法流转.农村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农村村民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是取得生存居住的权利,而城镇居民不享受此权利.  相似文献   

1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闲置土地的产生原因错综复杂,涉及行政、制度、价格、税收、市场、文化和规划等各方面的因素.在当前的制度环境下,我国对闲置土地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①征收土地闲置费;②延期开发;③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④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⑤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并取得适当的补偿;⑥依法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15.
答疑解惑     
读者询问: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问:临时用地可以选址在基本农田内吗?  相似文献   

16.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国有土地。这里我们主要讨论的是农村承包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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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行政诉讼法》已于5月1日实施。这次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是该法实施25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修改幅度大、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新法就扩大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不得干预、起诉期限延长至六个月、可跨区域管辖等作了新的规定。一、扩大了受理范围原《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理情形只有8个,没有对土地权利进行列举。新《行政诉讼法》将该规定的受理情形扩展到了12个,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  相似文献   

18.
问:开展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三条以及国家其他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房地产转移时,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有权同时转让、依法转移的土地使用权应办理变更登记、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以及房屋产权和土地权利人应一致等。产权人通过购买房改房、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房屋取得住房产权,房屋权利由原产权单位或房地产开发…  相似文献   

19.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相似文献   

20.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款原则上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手段,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依据。依照该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及他项权利的取得和消灭均取之于土地登记。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于2008年2月1日颁布了《土地登记办法》相关配套的部门规章。如何依照法律、规章做好土地登记工作,是检验具体工作人员对法律、规章的学习、领会和结合实际工作的关键,笔者就《土地登记办法》施行二年来浅谈相关的具体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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