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江西省煤田地质局目前仅有一处探矿权,造成的原因有资金缺乏、立项困难、原有探矿权灭失、观念等方面。有关部门应在支持煤矿扩大产量的同时,及时解决探矿权问题,以免地勘队伍权益受损。建议恢复2001年以前的探矿权并交由原地勘单位经营,支持自筹资金投入煤炭资源勘查,向煤炭资源勘查立项倾斜,加强采矿权登记的监管力度。  相似文献   

2.
通过在引导和培育矿业权市场,近年来山东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受理,审批11项探矿权转让项目,探矿权的依法转让不仅为地勘单位盘活了矿业权资产,营造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市场环境,而且激活了“谁投资,谁受益”的经营机制,为地勘业多渠道筹措社会资金,实现可持续发展注入了活力。  相似文献   

3.
随着《矿产资源法》的实施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出台,国家对矿业权市场的培育和管理逐渐起动,这对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的多元化,维护国家和矿权人的经济利益,发挥市场对资源的调节作用,保障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推动地勘  相似文献   

4.
蒋辉杰 《青海地质》2001,10(1):68-72
笔者从地勘单位由事转企业改革的角度,分析论证矿业权转让市场建设的迫切性,并对矿业权转让市场建设中有关的交易对象,矿业权价值认定,矿业权利益取得以及市场的启示与运作等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使该市场真正对地勘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5.
<正>国土资源部日前对探矿权准入、探矿权转让变更、探矿权新立延续审批管理等方面作出一系列新规定,其中有关矿权转让的条件是国土资源部在矿产资源法的基础上第一次细化明确。此次重大调整的内容包括:①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国土资源部首次在全国矿业权管理政策中对  相似文献   

6.
对探矿权有关问题的另类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探矿权是地勘单位从事商业性地质工作的许可权。地质成果——各类有益的地质信息,是地勘单位投入地质工程取得的产品。对探矿权和地质成果的属性在有关文件和文献中都有不少规定和论述。从知识经济和保护知识——信息产权的角度对探矿权和地质成果的属性进行另类思考,以期与本行业同仁探讨;对《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修改提出建议,则是作者的初衷。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国有地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既是业内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中央及地方政府共同关心的问题。如何保持地勘单位稳中求进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显然,作为国有地勘单位能够经营的最有价值的产品就是探矿权。但是,矿业权经营也并非“信手拈来”,有三个问题需要引起大家思考。  相似文献   

8.
探讨矿业权经济意义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探讨了矿业权价值及矿业权流转的问题,并针对目前矿业权的取得方式不够规范、矿业权流转过程中市场难以起到调节资源供需作用,以及国有地勘单位拥有探矿权的比例在不断下降等问题,提出了规范矿业权的取得方式、培育和加强矿业权市场、维护地勘单位在矿业权市场中的主体地位等建议。  相似文献   

9.
1探矿权是地勘单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关键1.1资源对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炒热了矿业权1.1.1对资源的争夺依然是国家间战争的主要动因世界观察研究所在其研究报告《全球预警》中  相似文献   

10.
探矿权之灭失,裹挟走了地质信息成果产权,等于是地勘单位丢失了库存商品、资本金和走向市场的条件,地勘员工可能会因地质成果产权的丢失而失掉对利润的占有权和主人翁的基础与地位,劳动力资本应该与货币资本一样实现增殖,国家应把丢失的这库存商品还原给地勘单位,而使其具有取向市场化的条件,使员工做真正意义上的主人翁。  相似文献   

11.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确了矿业权可以依法、有条件地转让,这是对我国矿业权管理的重大改革。认为纳入市场经济轨道后的矿业权流转强化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标志着矿业权市场雏形的形成;作国一种具有实物形态的财产,矿产资源财产制度的建立完全适用物权理论和立法原则。介绍了矿业权转过程中“两级”市场及其形成背景,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评估的内容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和矿业权价款的管理。  相似文献   

12.
宁奎斌  胡文寿 《陕西地质》2000,18(2):72-76,100
通过对国务院矿产资源管理三个办法中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含义,收取目的以及对矿政管理实际操作中的有关问题和注意事项的讨论,提出了矿业权人和地勘单位在矿产勘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目前国内探矿权市场发展活跃,为地质矿产勘查单位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机遇,要抓住这个机遇促进地质矿产勘查单位经济发展,关键是要充分认识探矿权的本质特征和真正的涵义。发挥地质矿产勘  相似文献   

14.
关于矿业权流转的必要性、条件、方式及存在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关于矿业权流转的必要性、条件、方式及存在问题的探讨伍昌弟贾志强(四川省地矿厅地勘处)矿业权在我国包括探矿权、采矿权,在同一区块或同一空间范围内两权具排它性,即在同一区块或同一空间范围有探矿权,就无采矿权或有采矿权就无探矿权,两权不能重叠。国家实行矿业...  相似文献   

15.
储瑶 《安徽地质》2016,26(4):315-320
介绍了国内各类矿业权价款评估方法,评述了各自的适用范围和优缺点,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地勘基金项目评估存在的一些不足。本文针对地勘基金项目总体勘查程度较低的实际情况,开展地勘基金项目探矿权适用的评估方法研究,以期能促进地勘基金勘查成果实现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16.
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矿产资源勘查准入、探矿权新立延续、探矿权转让变更审批管理和探矿权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一系列新规定。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人。  相似文献   

17.
<正>①地质勘查市场将进一步回暖。预期地勘经济增长将进一步回升,地勘业收入、工程勘察与施工、矿业权转让收入等将保持上升势头,尤其是地勘单位预期矿业开发将迅速反转,平均增长达到32%;  相似文献   

18.
2009年,对核工业二六七大队地勘院来说,可谓是硕果累累。 这一年,他们新取得6个探矿权,延续了4个探矿权,到目前为止,他们共取得15个铀、金、钒、铜等矿种的普查探矿权,占全局年度取得探矿权总数近1/4。  相似文献   

19.
地勘单位矿业权取得及流转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矿业权是地勘单位开展地质勘查找矿工作的基础,也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自矿业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以来,地勘单位前期取得了一些矿业权,有的也实现了转让,但总体上矿业权取得及流转越来越困难。因此研究地勘单位如何获得矿业权以及使矿业权更有效地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根据矿业权的属性及矿业权市场发展现状,指出当前地勘单位在矿业权方面存在着获取优势不复存在、收益分配关系不明确、缺少与其相法律法规及政策、流转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为此提出了实施矿业权鼓励性政策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20.
毋庸讳言,20余年来地质勘探行业始终未能走出困境。在大多数行业趁改革大潮而欣欣向荣之际,地勘行业的向隅应该不是偶然的,不会是没有深层次原因的。探究原因,对症下药,诚其时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首先要明确地勘单位的产品究竟是什么?其实它并非实物形态产品,而是地质信息。由于它可以给使用者带来经济效益,故可称为地质信息资源,又可划分为原始地质信息资源和演绎地质信息资源两个层次。地质信息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其价值量由给使用者带来的收益能力所决定。地质信息的商品化就是要进行地质信息产权交易,而产权界定又是地质信息市场化运行的前提。以地质信息的一个分支即矿产地质信息产权为例,依勘查阶段之不同应有一个循序的演进过程,产权之归属和转移也相应有所界定,如此方能保证地质信息交易之顺畅和有序。地质信息产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应有产权制度予以保证。地质信息产权的取得制度可以参照专利权取得制度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取得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来制定。其中的矿产资源地质信息产权与探矿权、采矿权虽有联系但又必须加以明白的区分。实际上探矿权是投资生产地质信息的权力,它是由行政授予的,所谓探矿权转让不过是官权主导下的市场,地勘单位并没有独立处分的权利。当前我国矿业权市场化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诸多矛盾,根源在于混淆了国家所有的矿业权与地勘单位所有的地质信息产权之间的界限,而且前者又鲸吞后者所致。产品不清楚、产权不明晰、市场不公正、法规不完备、地勘业之困境自不待言。只有建立以地勘企业为主导的地质信息产权市场,才能克服当前矿业权之官本市场局面,真正加快地勘单位企业化进程,重振地勘事业之生机。地质信息的市场化运作也在呼唤新技术的支持。将地质信息与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虚拟现实技术相结合,将使地勘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空间,我们可以将其称为“赛博地质”。赛博地质观即整体性、综合性、系统性和人机互动性之地质观。地质信息在赛博空间中运行,一方面可以获取和演绎地质信息,一方面又可开展地质信息的营销交易活动。赛博地质的建立将导致一系列深刻的变革,包括新的管理体制、新的企业群体、新的科教事业和新的投资体制等等。当前地勘业应积极拓宽服务领域,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制定地质信息技术标准.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迎接赛博地质时代的到来。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