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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 《资源导刊(河南)》2011,(10):40-40
【案例】2002年12月,某市机械有限公司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一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12499.5平方米,用途为住宅,出让金额为427万元。该公司于2005年4月和2006年4月分两次缴纳了50万出让金,并于2010年7月缴清了剩余的出让金和利息。同年8月,该公司申请办理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土地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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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存S市2012年第6期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中,盛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成为竞得人。在报S市政府批准同意后,S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盛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某宗地建设用地手续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同意将位于Y区江湾路南侧的某宗地出让给盛大公司,作为城镇住宅、批发零售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复》同时载明,盛大公司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S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然后按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土地出让价款并按要求对土地进行建设,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用地红线图后30天内,依照土地登记程序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随后,S市同土资源局与盛大公司签订了《囝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盛大公司应在2013年1月前支付完土地出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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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案件分析:一、如何看待甲乙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效力2012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甲公司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使用权的10亩土地租给乙公司使用,双方在出租合同中约定,该地块用于物流。乙公司随即对该地块进行了建设并投入物流经营。后经土地管理部门查明,甲公司该出租地块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并不能作为仓储用途,乙公司对此情况也知情。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又出租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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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H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与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别于2004年6月6日、2005年8月7日签订了关于A地块、B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因H公司资金紧张,无法进一步投资开发,遂与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协商,要求解除合同、退回全部土地出让金等费用320万元.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予以拒绝后,H公司于2005年9月1日以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具有出让土地主体资格,因而双方所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为由,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双方所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2、退回已收土地出让金等费用32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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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建设绿色矿山、保护生态环境的牡丹江市“百矿披绿”工程取得阶段性成果。截至目前,累计绿化矿山10.9222公顷,复垦土地505.97公顷,新增耕地213.33公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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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对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采取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是实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一种重要体现,而对历史形成的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改变批准使用用途而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土地年租金的征缴则是对实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一个完善和补充。本文试从这一角度结合土地有偿使用工作的开展情况,提出目前该项工作存在的问题,并简要阐术其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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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已出让国有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变更为商业或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应如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方是由现使用者按照新土地用途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价差",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有的地方是由政府对原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后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到底该如何办理,我们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深入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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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局现遇一诉讼案,是按民事案还是按行政案进行审理,直接影响到我局依法执行土地管理法规,案情是这样的: 我市C公司于1993年10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原市土地局(现我局)预交了30%土地费、配套费47.736万元,由于当时征地任务繁重,加之C公司也未积极催促征地,C公司的用地一直没有落实。1997年全国冻结征地,我市盘整办和土地局多次为其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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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景宁县实现工业用地第一挂,成功挂牌吴山头尾矿尾渣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项目。位于景宁县东坑镇吴山头村吴山头尾矿尾渣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项目,总用地面积为162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于2007年10月26日经景宁县人民政府批准,以挂牌方式出让,这是景宁县工业用地第一宗进行挂牌出让项目。经景宁县招投标中心挂牌,最后以195万元被浙江南丰金属有限公司竞得。首次对工业用地进行挂牌出让的成功,标志着景宁县工业用地以协议出让形式终止,同时为该县今后工业用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打下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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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淳安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规划、开发区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分阶段出让工业用地项目复核验收小组,对位于鼓山工业园区的淳安博雅家具有限公司进行了土地复核验收,该公司因此成为淳安县第一家通过分阶段出让工业用地项目复核验收的企业,这标志着淳安县工业用地分段管理步入了正轨。分阶段出让工业用地,可有效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防止出让土地荒芜和浪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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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建国至改革开放初期,土地使用是以划拨方式供给的,是无偿的、没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能买卖的,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益,造成了土地的粗放利用和过度浪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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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下午,台州市黄岩区举行的首次工业用地挂牌出让会落下帷幕。浙江神川金属铸造有限公司经过8个回合的较量,最终以550万元的价格取得了位于北洋镇黄长路南侧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据了解,这是黄岩区首次公开出让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业用地不仅在台州是一个新尝试,而且在全国也正处在一个探索阶段。黄岩区工业用地的使用权出让原先都以协议出让为主,这次尝试进行工业用地的公开挂牌,让工业用地的出让走到阳光下,既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透明度,又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集约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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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土资源》2007,(1):23-2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31号件的重要配套件之一。《通知》对最低价标准的实施从八方面作出政策规定:一是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二是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三是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第一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