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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H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与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别于2004年6月6日、2005年8月7日签订了关于A地块、B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因H公司资金紧张,无法进一步投资开发,遂与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协商,要求解除合同、退回全部土地出让金等费用320万元.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予以拒绝后,H公司于2005年9月1日以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具有出让土地主体资格,因而双方所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为由,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双方所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2、退回已收土地出让金等费用32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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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A县建委拖欠城东公司修路工程款80.472万元,1994年10月27日,A县人民政府决定给城东公司划出10亩土地作为补偿。1995年12月,A县土地管理局给城东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995年12月28日,城东公司就出让所得6706平方米土地申请登记发证,但其填报申请土地登记时未写明土地用途,县土地局在审核过程中亦未在《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等文书上载明土地用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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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千分之几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这里有一句话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这句话的理解需要认真正确地对待,避免发生许多不正确的行政行为。如果国土资源部门因用地单位未能按期支付出让金,国土资源部门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通知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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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06年2月29日A公司与某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合同的规定,该市将国有土地14800m^2出让给A公司作建设杂货码头用地;A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30%作为合同定金,共计为223.366万元;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应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共计944.553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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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是当前乃至今后国土部门工作中的软肋之一,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问题将变得愈来愈突出。由于国土机构建立时间不长,规范划拨和出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也仅是近几年的事,因此,对于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到期土地使用权究竟应该怎么办,无论在立法上或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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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陵县又成功查处收回一宗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005年12月,宁陵县物资局将位于临康乐路的一块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转让给本单位职工,并收取9.68万元的土地转让金。2008年6月份,宁陵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报请宁陵县政府依法收回,并由县政府公开挂牌出让,这是该局上半年查处的第12起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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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凤翔县国土资源局给本刊来信,请对一宗土地权属纠纷案给予法律政策解答。这起纠纷秦情曲曲折折,时间跨度达半个世纪,并曾两度诉诸法庭,目前仍末了结。对这样一起案件,究竟如何判定,实在是相当复杂的一件事。本刊原想找有关方面专业人员,写篇稿件予以答复。但尔后一掂量,觉得这样处理未免太轻率了。因为,凤翔县国土资源局遇到的问题,案件本身可能带有特殊性,但在行政执法中相近相类的问题绝不仅只一件,这种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难题,不正是我们每个国土资源工作者需要算清并正确处理的吗?鉴于这种考虑,编辑部遂决定把凤翔国土资源局这封信原文刊出。一方面希望大家各抒己见,依法辩析,对这起案件提出准确的认定和正确的处理意见。另一方面通过大家的积极参与和争鸣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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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03年5月3日南海公司(国有企业)与海亿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开发建设位于南海公司门口,用地面积为3890平方米的江城大厦(综合商住楼);南海公司负责提供建设用地(即南海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06906的划拨用地一块),海亿公司负责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拥有大厦的使用权与销售权;海亿公司分4次支付南海公司税后利润1000万元,并补偿南海公司进行立项、勘察设计、规划报建、部分房屋拆迁等前期发生费用35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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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5年9月6日,新兴公司与利山公司达成合作建房协议,双方约定成立天隆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新兴公司将自有的30亩土地作股投入天隆公司,占50%的股权.2005年11月2日,新兴公司又将自己在天隆公司股权中的45%转让给合作伙伴利山公司,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05年12月26日,新兴公司因故想收回转让给利山公司的45%股权.新兴公司的理由是:股权转让无效,因为双方的股权转让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5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的有关规定: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现双方未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故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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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2年12月8日,某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通过挂牌方式,与某集团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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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1月,某公司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甲市A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甲市土地管理部门与该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A号宗地使用条件按城市规划要求,其批准用途为住宅、商业综合,该宗地需要划分为两宗地,待该宗地总平面布置图出来后,再根据具体划分的宗地用途界线,确定分宗后的土地面积和具体的土地使用年限。1996年12月,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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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案件分析:一、如何看待甲乙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效力2012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甲公司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使用权的10亩土地租给乙公司使用,双方在出租合同中约定,该地块用于物流。乙公司随即对该地块进行了建设并投入物流经营。后经土地管理部门查明,甲公司该出租地块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并不能作为仓储用途,乙公司对此情况也知情。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又出租的现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