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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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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基本案情: 南宁市某城区甲乙村民小组因为一块300亩的土地发生权属纠纷.其中乙村民小组持有城区政府1991年颁发的<山界林权证>,但是该地块一直以来都是两个村民小组共同使用.2006年10月,甲村民小组向城区政府提出权属调处申请.  相似文献   

2.
农村集体土地不能随意转让,它的用途也不能随意改变。可汝阳县城关镇北街村第五村民小组组长任高潮多次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代表会议,最终讨论通过将该村的5.2亩土地转让给开发商开发并永久使用。2006年9月13日,汝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该村民小组组长任高潮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2005年5月,时任汝阳县城关镇北街村第五村民小组组长的任高潮多次主持召开村民小组群众会议,讨论决定将位于汝阳县城隆盛路两侧属于该村民组的土地交由开发商开发。2006年1月,任高潮和村民小组的4个群众代表与3个开发商签订了名为开发实为转…  相似文献   

3.
284个行政村,8144个村民小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1960平方公里,21594宗所有权,39651条权属界线,28035份权属文书,核查权属界线43631条次……每一个记录工作任务的数字都是数以万计. 2012年5月启动登记发证工作,5月18日技术单位进驻,6月7日益阳市现场会在桃江召开,7月 20日完成地籍测量,8月1日完成权属调查,8月2日开始登记制证,8月15日试点村316宗确权到村民小组的所有权证制证完毕……每一项记录工作进度的时间都是以日推进. 在这两组不平凡的数字中,印证的就是湖南省桃江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历程!  相似文献   

4.
农村集体土地不能随意转让,它的用途也不能随意改变.可汝阳县城关镇北街村第五村民小组组长任高潮多次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代表会议,最终讨论通过将该村的5.2亩土地转让给开发商开发并永久使用.2006年9月13日,汝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该村民小组组长任高潮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相似文献   

5.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国家所有权到组的要求,辽宁省正在积极开展已发所有权证书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的核实工作,明确权属界线,换发证书。值此之际,笔者就推进辽宁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关问题进行探讨。辽宁省目前大部分地区都有村民小组,但村民小组的实际管理权限相对弱化。按照国家将所有权1.认真确定权属主体重点把握的工作要点  相似文献   

6.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以来,湖南省株洲市先行试点、精心谋划,截止2012年11月,市本级完成权属外业调查223个村,2522个村民小组,共调查权属界线5429条,调查宗地5550宗,调查争议地84宗,调查率达100%。全市在湖南省率先通过了外业调查的省级预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完善现代产权制度、  相似文献   

7.
案例原由李某系豫北某市东郊村城里组村民(农业户口),1999年与东郊村城里村民小组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承包了该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20亩。其所在  相似文献   

8.
<正>龙胜县平等乡平等村土地整理项目是2006年第五批自治区投资整理项目之一。该项目实施土地整理面积57.205公顷,涉及20个村民小组,总投资136.07万元。该项目从2007年11月12日动工,于2008年5月12日竣工。经2009年一年多时间的实践检验,该  相似文献   

9.
案例原由 李某系豫北某市东郊村城里组村民(农业户口),1999年与东郊村城里村民小组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承包了该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20亩.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给李某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了李某一家与东郊村城里村民小组之间的农业承包合同关系.  相似文献   

10.
从2002年4月至2008年10月,平果县国土资源局用了6年时间终于打赢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战争".完成了232184.68公顷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全县12个乡镇181个行政村1921个村民小组,累计发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428本,全县辖区内无权属争议的土地发证率达100%.  相似文献   

11.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女,农民,住址某县A城区原告:秦某,男,住址同上,系刘某之子被告:某县A城区某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A城五组),住址同上。原告刘某系被告A城五组的村民,2000年出嫁到A城一组,并于次年生下一子,即本案原告秦某。刘某婚后未将户口迁出,其子秦某出生后户口亦登记在被告处,于是二原告在A城一组未承包责LRH  相似文献   

12.
案件原由某村村庄坐落在河流边,在河流与公路边上有一大块斜坡地,未被洪水淹没时,该村一、二组部分村民在地上种植粮食及蔬菜。谁种多种少,斜坡地权属问题这两组村民一直争论不止。1959年,该村将斜坡地一分为二,分别为两组生产责任区域。1983年3月,斜坡地被划给这两组村民植树造林使用。1985年,县人民政府为村民在斜坡地上种植的林木颁发了《林权证》。1992年11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权属争议双方代表到现场指界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认可书》。1993年9月,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县土地详查权属调绘至组级的实际,编制了各乡镇含社(组)级权(境)界线的行政区划图。  相似文献   

13.
案情简介: 甲村委会与乙村委会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政府确权后,政府决定将争议地权属确认给乙村委会,甲村委会对政府的确权决定没有提起诉讼.但是,甲村委会的村民苗某以争议地属于其承包地为由,不服政府的确权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4.
正案例2013年年底,某市重点项目依法征用了M村部分土地,征地补偿款由该村村委会领取。M村第二村民小组的村民认为,被征用的土地包含他们与村委存在争议的土地,争议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是不合理的,应退还给本组成员。在1994年土地调整前,存在争议的约20亩耕地一直由M村第二村民小组村民耕种。1994年,村委会依据当地政府《xx县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的通知》,以统分统调方式将第二村民小组耕种的土地收回村集体。由此引发了双方之间就该宗土地所有权的争议问题。  相似文献   

15.
案件原由 某村村庄坐落在河流边,在河流与公路边上有一大块斜坡地,未被洪水淹没时,该村一、二组部分村民在地上种植粮食及蔬菜.谁种多种少,斜坡地权属问题这两组村民一直争论不止.1959年,该村将斜坡地一分为二,分别为两组生产责任区域.1983年3月,斜坡地被划给这两组村民植树造林使用.1985年,县人民政府为村民在斜坡地上种植的林木颁发了《林权证》.1992年11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权属争议双方代表到现场指界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认可书》.1993年9月,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县土地详查权属调绘至组级的实际,编制了各乡镇含社(组)级权(境)界线的行政区划图.  相似文献   

16.
笔者所在地区,有两个村子为了争夺一块临界地,村民多次发生冲突,并发生集体群访事件。国土资源部门在调查该地块权属时却发现,该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图斑面积台账、权属界址协议书三者不符。由此想到,各地在二次土地调查中,应充分把握机会,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问题。  相似文献   

17.
2006年12月6日,梧州市人民政府发出梧政发[2006]47号文件,规范桂梧高速公路梧州段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文件明确规定,临时用地要尽可能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特别是水田,必须给予被用地单位或村民小组青苗补偿费、土地租用费,使用耕地时还须缴纳耕地复垦费,自施工单位与被用地单位或村民小组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支付。临时使用水田、旱地等耕地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恢复原土地使用性质;如不能恢复原土地地类须另行增加补偿费用。  相似文献   

18.
某村村民王某有一处20世纪60年代留下的老宅基地,地上有建筑物,但是没有政府的批准文件及相关的权属证明材料。1988年,政府进行土地登记,经村委确认同意,该宅基登记到了王某名下。1997年,全国土地普查,农村宅基地换发新证,当时房屋所有人王某已去世。王某有三个儿子,老大为“农转非”户口,老二另批有一处宅基地,只有老三在该宅基上居住。在进行土地登记时,老三说王某把房子留给他了,经村委同意,并且老三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就把该处宅基地登记在老三名下。  相似文献   

19.
简要案情: 1997年11月,某单位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用松竹村村委下属的第三村民小组土地,被征土地所有权属第三村民小组所有.10年前,松竹村村委利用被征土地办园艺栽种果树,由村委负责经营,利润与第三村民小组"六四"分成.现仅存少量果树.1997年12月松竹村村委会代表第三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征用协议》,并领取了征用土地补偿费50万元,松竹村村委会扣除了其中的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费8万元,剩余的42万元土地补偿费,松竹村村委即以曾经经营被征地多年为由,要求与村民小组"六四"分成剩余土地征用补偿费.第三村民小组认为不合理拒不同意村委的要求.  相似文献   

20.
编辑同志: 陈某是一名村民小组组长.2008年1月,一外地客商想利用该组一块面积为51.2亩的荒坡地进行开发.陈某认为土地闲着也不能产生效益,倒不如用它为村民谋些利益.陈某便组织召开村民小组组委扩大会议,全体人员也一致同意将荒地转让.于是在未经报批,未取得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陈某代表村民小组,与外地客商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并将所得15.36万元转让款按村民小组人口平均分配给了村民.然而有人说,陈某之举构成犯罪了,这种说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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