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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8月,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甲方)与一家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下称乙方)签订了转让房地产协议。甲方将划拨土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总建筑面积为1656.94平方米,占地2.3亩,转让价为62.9637万元。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转让公证。但未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下发出让并转让该房地产的批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再办理变更登记。 对该案如何定性处理,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该案已过了处罚时效,再者该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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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某单位名下办公用房只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法院拍卖处置此套办公用房时,必须执行房屋过户手续,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如何协助法院执行?本案焦点: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产已经办理了房屋登记,在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时,登记机构不需要核查其产权来源情况,包括土地权属情况,按核发只记载房屋权利的不动产证的方式处理即可。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动产登记应坚持房地一体的原则,对于缺少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房屋,应补办用地手续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核发土地及房屋权利完整的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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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15年,焦作市A置业有限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商服和住宅。2018年,A公司与B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法院下达裁定书,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送达了查封A公司名下该宗土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接到法院嘱托申请,及时对该宗土地的登记信息进行核准后发现:该宗地有对应的五幢在建房屋,已于2016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中4幢房屋部分已办理预告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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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斌 《资源导刊(河南)》2003,(7)
案情 1990年8月,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甲方)与一家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下称乙方)签订了转让房地产协议.甲方将划拨土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总建筑面积为1656.94平方米,占地2.3亩,转让价为62.9637万元.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转让公证.但未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下发出让并转让该房地产的批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再办理变更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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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某市某国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以划拨方式取得了4.7公顷机关团体用地,但因政策原因未进行建设。2011年该公司向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了该地块的划拨补办出让手续,并将用途调整为商务金融和城镇住宅,其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于2012年3月1日前开工建设,2014年3月1日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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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国庆 《资源导刊(河南)》2003,(1)
编辑同志: 20世纪60年代末,我县政府将一块900平方米的土地无偿划拨给某单位作为商业用地使用.该单位80年代到土地管理部门登记过,1993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9年10月因集镇改造,这宗土地上原建的房屋需要拆除,而该单位因没有资金新建房屋,便招揽社会各界人士带资金来合作建房,所建房屋1/3归建房出资人,2/3归该单位,其土地使用权仍属该单位.请问,这种一方出资一方出土地的用地是否视为非法用地,该宗地是办理变更手续还是办理转让手续,办理转让手续的同时是否要补交出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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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王某购买了一幢私人自建房。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支付了首付款60万元后,王某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过户。经实地核查发现,该楼房实际建至6层,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层数为4层,加建的2层没有合法建设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以该幢楼房存在违章建筑为由,给王某出具了不予登记告知书。随后,王某再次提出申请,要求先给予办理已有房屋所有权证的4层楼房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违章加建的2层由王某与房主协商拆除或补办相关建设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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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6,(11)
正案例2008年,甲企业取得某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后甲企业谎称该宗地的使用权证书丢失,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了补办。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甲企业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为甲企业补办了证书,但未在登记簿上记载,也未在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2015年,甲企业将该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企业并依法办理了登记。2016年,乙企业与丙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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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5,(12)
<正>城市居民能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村民离婚,男方净身出户的,还能申请宅基地吗?单位自建的职工住房能否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出让?地质勘探报告如何避免泄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中,投标人使用同一个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企业破产后,划拨用地该怎么处置?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就颁发土地证书的属于债务官司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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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土地登记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企业通过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变更企业股权结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然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登记。这种股权转让引起的土地登记是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登记手续,还是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目前说法不一,有的人认为这是故意规避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限制条件,是一种避税和土地投机行为。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有的人认为这是企业在法律框架内的合理选择,可以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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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6,(12)
正案情某不动产名下有多名股东,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产生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不动产股东同意不同意是其内部事务,不应影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一种意见认为要看该不动产登记的所有者是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分析《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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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已出让国有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变更为商业或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应如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方是由现使用者按照新土地用途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价差",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有的地方是由政府对原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后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到底该如何办理,我们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深入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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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镇 《资源导刊(河南)》2008,(2)
出让土地使用权如何提前续期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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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本刊2013年第3期《法律天地》栏目中刊登了一篇《民间借贷能否办理土地抵押登记》一文,该文作者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国土部门可以为民间借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案例回顾:甲公司因经营需要,拟向乙公司借款,并商定用甲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一宗商住用地作抵押。双方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笔者认为,该文作者混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仅考虑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充分条件,而忽略了其必要条件,并在土地使用权抵押资料审核的关键环节上存在误区。笔者认为,国土部门不能为此类民间借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其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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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3年1月,一事业单位想在原址上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随后,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发改委批复等资料到国土部门提交棚户区改造项目拟划拨用地相关手续,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国土部门经过调查,该事业单位现持有的宗地用途为科研设计用地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分析国土部门就如何为该事业单位棚户区改造项目办理用地手续出现了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