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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涵义
所谓农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农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家庭承包制的制度框架下,农地产权结构被分解为3种权利,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涵义,就是拥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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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和农业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转移给其他农户或经营者,实现规模化经营。从一定意义上讲土地流转是必然的趋势,也是提高其使用效益的一个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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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发流转是目前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经济行为.尽管这种自发行为存在已久,但是鲜有地区形成有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草尾镇在实践中成立的土地流转信托公司,推进了农地流转市场化改革.基于对草尾镇农地信托流转各参与方的调研,分析了此项改革的背景、内容、成效、风险以及相关建议.研究表明,信托公司有效地指导了草尾镇农地流转工作,可以为其他地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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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课题组 《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14,(9):53-54
正允许农地使用权抵押,对于解决农村融资难题,实现城市化工业化具有现实意义。农地使用权是指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承包合同取得的对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2003年8月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的法律地位,并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者对土地的经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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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从严格意义上讲即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的流转,本质上是农户对所拥有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目前,各地农村已经实行了第二轮土地延包,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但在第二轮土地延包过程中我们也发现,随着农业比较效益的下降,部分农产品市场疲软,价格低迷,出现了为增加收入农村部分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和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跨区城流动的新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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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1.流转无序性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户外出的去向和期限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他们往往不向集体提出转让经营权的申请,即便提出,也很少重新办理规范的变更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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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如何在保障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个现实课题和长远目标。该文以宋村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调查数据为例,分析了土地流转的现状和特点,指出当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出了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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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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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取得并办理了土地登记(除农户法定的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之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有偿、有限期、有流动和用途管制等原则,但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宅开发;第五条规定,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指导、管理农民集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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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农地产权"三权分离"模式——对现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设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实行“二元土地所有制”结构,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农民根据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取得土地的经营权。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主体界定不清,农民没有稳定可靠的权利,农村土地难以流转,导致农地资源不能优化配置等诸多问题,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对现行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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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流转已经成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十七届三中全会公布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农地流转在我国已经存在多年,一些地方在此前已经因地制宜的进行了一些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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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只有正确分析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处理好其中各种主体的利益关系,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发展现代农业的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国家、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关系等,才能推进现代农业、统筹城乡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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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土地登记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企业通过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变更企业股权结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然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登记。这种股权转让引起的土地登记是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登记手续,还是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目前说法不一,有的人认为这是故意规避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限制条件,是一种避税和土地投机行为。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有的人认为这是企业在法律框架内的合理选择,可以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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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安置特征
国有农用地因重点工程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和招商引资需占用的,其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这一行为不是土地征收,因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政府是代表国家将使用权收回。根据国办发[2001]8号、国土资发[2008]202号等文件规定国有农场的土地使用权都必须确权给农垦经济组织(国有农场)或国有土地资产经营公司。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土地,但不能自己给自己确权(集体土地确权是给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国有土地要确权给农垦经济组织,政府应授权农垦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国有土地资产。农村基层组织受管理部门委托,行使土地使用权,农户行使承包经营权,三者权利不同。经营权随使用权的变动而变动。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都是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政府只有通过出钱购买的方式征收。因此两者对建设用地取得方式的概念是不同的,补偿政策也是有区别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