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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问题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指村民委员会或由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时,在村民中实行不平等分配,不分或少分给一部分村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而引发的纠纷。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尚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的处理,[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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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云南省晋宁县富有村农民以极端手段抵制征地,引发8死18伤血案震惊全国。该征地项目叫泛亚工业品商贸物流中心,需征富有村1700多亩土地。村民称,在此之前,该村已有数千亩土地被征收,一些村民多有不满,在几年中不止一次向上面反映过当地征地的问题,也多次发生冲突。面对征地纠纷频发态势,除严惩违法违纪者外,应深入考虑征地背后的制度缺陷,并尽快找出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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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对土地所有者进行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是根据土地利用类型、被征土地面积和单位土地面积补偿标准计算的。征地工作中,经常因土地面积问题引发土地补偿纠纷。信访工作中,经常有上访者质询土地面积的测算方法问题,上访者都要求按实际土地面积为标准计算征地补偿。笔者认为征地补偿土地面积的计算方法确实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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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影响当前征地补偿安置落实的多种因素,对改进和完善征地补偿制度.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提出了5项措施:一是限制征用土地范围,减少圈占耕地行为;二是依法落实补偿政策.保证费用足额到位。三是实行以土地换社保,保障农民长远生计;四是探索集体土地流转,合理分配土地收益。五是加大土地.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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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机构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产物。它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的规定而建立的,是代表政府进行统一征用土地的职能部门。土地征用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强制性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给予合理补偿安置的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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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东营区国土资源局 《山东国土资源》2006,22(1):29-31
城市化、上业化是现代化建设不可逾越的阶段。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近年来,我们坚持重心前移、预防为主,狠抓源头冶理,“跳出信访抓信访”,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我区连续6年没有发生因土地问题越级剑省进京上访,实现了发展和稳定的“双赢”。主要做法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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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从现行的法律定义上讲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建设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有的行为。征地工作的过程包括对征前报批和批准后的实施两个阶段。征地工作法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不仅是国土资源部门自身的职责,而且需要各部门的配合才能奏效。近年来,百色市的建设项目征地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为城市建设和发展作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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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演变和发展趋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余春秋 《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13,(9):72-73
征地是实行土地资源配置的方式之一,是国家从公共利益出发,依照法定程序把农村集体拥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向被征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征地事关国家的经济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必须建立科学规范、公正合理的征地补偿制度,以推动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征地补偿的原则征地是国家利用公权变更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被征地农民的财产受到一定损失,依照公共负担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损失应得到公平的补偿。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目前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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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征地制度中征地补偿、征地范围和征地过程中的利益分配己成为征地实践工作的焦点和难点问题,矛盾比较突出,为此许多专家学者借鉴西方土地经济学理论和征地制度,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为我国征地制度改革奠定了理论基础。但作为征地一线的工作者,从多年的实践经验来看,西方的理论和制度有其高度发达的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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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征地制度的缺陷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并给予补偿安置的一种行政行为。而征地中的补偿安置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同时也引发被征地农民上访、信访案居高不下,影响了社会长治久安,也暴露出现行征地制度的缺陷。其中包括:征地范围过宽,为公共利益需要征地的目的性界定不清;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测算方式有失公平;安置方式单一,难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政府征地操作中存在的问题;缺乏一部完整的“土地征收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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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各个国家征地制度中关于征地有三个名词,即土地征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购,我国台湾省一般用“土地征收”,西方一些国家一般用“土地征购”。我国现行征地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很长时间一直用“土地征用”一词,其基本特征是政府的垄断性和低价补偿。其实土地征用的叫法不够严谨,土地征收的表达更为合适。征地是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政府行为,是将农民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被征地者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或消灭,而土地征用中的“用”字只涉及“使用”或“用途”,不能说明所有权的变化。土地征用似乎用于国家征用临时用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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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土地资源,相继出台了(2004)28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238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关系到全国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文件,在征地环节中突显亲农、重农情怀。但通过几年实践却发现,这些并没有在根本上改变农民在征地行为中的弱势地位,他们依旧是被动的参与者,主动权还掌握在各级政府和用地单位手中。这种状况非常不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土地资源。于是,进行征地制度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征地制度改革是一个庞大的论题,涉及面很广,笔者仅就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改革谈一点儿意见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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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嘉兴市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用的面积较大。从1993年至今。嘉兴市区城市规划内累计征地6.5万余亩。涉及失地农民4.86万人。如何妥善处理好土地征用与土地承包之间的关系,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道课题。市区从1993年起。开始探索“土地换保障”的征地新机制。使失去土地的农民得到了长期的基本生活保障。城市化得到稳步推进,达到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双重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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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绥化市被国家确定为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之一。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认真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积极探索适应土地资源配置的征地规律,努力拓宽征地补偿、安置途径,在为经济建设提供优质用地的同时,合理地保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达到用地单位、被征地集体、被征地农民三满意。他们的主要作法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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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利益保障机制初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土地是人类生存的根基、经济发展的载体。目前,在城市化进程中,征地既是获取新增建设用地的主要途径,又是引发社会矛盾的焦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吃饭”与建设“争地”现象越来越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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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的统一征地机构得到加强和完善,统一征地工作得到了全面发展,统一征地的法律地位得到初步确立,征地主体多元化的格局被打破,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的理念深入人心,征地与供地成为相互紧密联系的两个不同环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