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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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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4年3月14日公布实施的《宪法》修正案将原《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改直接导致了相应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亟须修改,并将对完善我国的征地制度,  相似文献   

2.
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问题 (1)补偿标准偏低,农民在经济上有损失。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补偿有一定的标准,即: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一般情况下为该土地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费为4~6倍,其他相关法律也规定了给予“适当补偿”。在实践中,具体的补偿标准主要是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制定,且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相应标准还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3.
我国《土地管理法》自制定以来,已进行过两次修改。第一次是1988年,依据宪法修正案,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允许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二次是在1998年,主要是调整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中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法律关系,同时对内容细节进行较多的充实。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土地管理法》逐渐暴露出其局限性,因此,进行修改完善十分必要。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新修订的《宪法》,清晰地规定了土地征用问题,将征地区分为“征收”和“征用”,这为修改《土地管理法》提供了宪法根据,是国土资源管理法制进一步…  相似文献   

4.
历史回顾 1998年<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一次修订.首先要肯定,那一年的修改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一是建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二是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三是对在征地过程中农民经济利益的损失提高了补偿标准;四是建立了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并对土地征用审批权进行了调整,等等.  相似文献   

5.
2004年8月23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根据国土资源部李元副部长所作《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说明:为使《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用制度与《宪法》规定相一致,提请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只对土地征用制度作出了相应修改,不涉及《土地管理法》其他内容的修改,对《土地管理法》其他内容的修改,国土资源部正在抓紧工作,待中央关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出台后,国务院将提出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提诘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4年10月,国务院已经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工作已经展开.为了使即将出台的新《土地管理法》更科学、更具操作性,在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结合这几年的土地管理实践,笔者拟就土地管理立法中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6.
对现行《土地管理法》一些问题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行土地管理法主要内容和优势 一、现行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的研究 1998年修订的新<土地管理法>主要内容包括:(1)保护耕地.保护耕地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内容,包括:确立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明确了省级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确立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强了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等.  相似文献   

7.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个补偿标准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农民需要。同时,在具体实施中,同一地块不同村的补偿标准由于征地用途、耕地平均年产值、计算倍数等的不一样,造成结果相差很大。  相似文献   

8.
正1.《土地管理法》经历了哪几次修改?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土地资源管理、全面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正式进入依法管理的轨道。此后,《土地管理法》经历了四次修改。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根据宪法修正  相似文献   

9.
(2006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10.
对我国建立新型土地征用制度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权继忠 《国土资源》2003,(11):42-44
土地征用是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特别是我国加入WTO,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导致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因此,征用土地成为土地管理的一个经常性工作。虽然《土地管理法》对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但修改后的土地征用制度在征用目的、权限、审批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界定、明确、完善和补充。  相似文献   

11.
如何搞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的修编和实施,在引导和控制城乡建设集约合理用地、保护耕地、规范土地开发整理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促进了《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落实和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增强了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土地规划意识  相似文献   

1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要求,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战咯目标,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确定永乐乡北高村土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为融水苗族自治县今后征用耕地补偿开发项目。该项目位于融水苗族自治县永乐乡北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管理法》,下同)在经过了1998年的修改以后,其中最有历史意义、贡献最大的,就是建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这使得先行《土地管理法》更具备科学性和更具有法制色彩。以用途管制制度为  相似文献   

14.
向大海要地缓解海岛建设占用耕地压力的一条有效途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途径主要有: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相似文献   

15.
周显祥 《国土资源》2005,(12):42-43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 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标准只是作了原则的规定,且在计补倍数上还有一个浮动值,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一步细化.按照各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一般都只按照国家标准的下限,造成补偿标准过低.另外,在同一地区土地征收中还会出现同样地类补偿价格却不一致的情况.  相似文献   

16.
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单位和个人有无财产权关系,目前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了对旧城改建中的私宅地应给予适当补偿,这个“适当”补偿有无理论基础,在事实上有无依据,对此若不研究清楚,恐怕在旧城改建中对单位和个人的“适当补偿”不会那么顺利,争议也不会那么容易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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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以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法检查。检查工作按照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安排,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具体承办,重点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土地交易情况、耕地占补平衡情况、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情况进行了检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在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查和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全面检查的基础上,2003年10月14日至20日,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三个检查组,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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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征地工作中,经常涉及经济林的补偿问题。补偿的依据是《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但结合工作实际,笔者对该《通知》的合理性颇有质疑。一、经济林补偿费性质分析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目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在全省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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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杭州市相继颁布实施了《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杭州市市区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关于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政策件,从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推行建设留用地政策等三大方面对征地制度进行深入改革、创新,  相似文献   

20.
2008年之前,绍兴县执行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要求,以当地被征耕地前三年年产值平均数及人均耕地数两个变量为主要参数,按一定的倍数修订而成的。这种以年产值倍数法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一段时间以来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较好作用。但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因人均耕地、年产值不同而导致的同一个镇范围内,村与村之间征地补偿标准不同的问题日益显现,从而给征地工作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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