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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先生与被告爱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签订协议,约定被告承担"北郊20号"工程项目设计事宜,设计费总价为10万元。原告称,其在2011年底和2012年初先后支付5000元定金和预付款4.5万元后,被告未能交付设计成果,2013年1月,原告向被告发函,通知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双倍定金1万元,归还预付款4.5万元。被告辩称,已经完成了相应的设计成果。由于原告不支付款项,故没有交付设计成果,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和责任,即违约主体的确定问题。本案协议书对设计审定的日期作出了约定,但是对设计成果的交付时间没有作出约定。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装饰设计方案并未向原告送达,即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且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律师函后,没有实际履行的积极行为,没有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意思表示,故本案《协议书》可确认已经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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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村民签订协议书,等面积置换部分承包地,约定分别用于养虾和建房。其后,一方反悔,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耕地并恢复耕地原貌。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判决换地协议无效。然而,法院再审时,推翻之前判决,认为本案属于行政机关调整的范畴,驳回原告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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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本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格林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公司")签订了《建筑设计顾问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奇正科技园综合开发项目建筑设计顾问服务。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修改设计方案发生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申请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实质是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无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的规定,请求仲裁庭裁决该《协议书》无效,并返还因无效合同而支付的定金和设计费以及相关损失。被申请人认为,本案协议是设计顾问服务协议,而非设计合同,即使被申请人无设计资质,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本案协议也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同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主体资格、有无设计资质有充分且清醒的认知,不存在被申请人故意隐瞒的问题。仲裁庭经审理后认定,本案《协议书》因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有责任。虽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设计成果存在许多问题,但设计活动属于智力劳动,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原状,应酌情给予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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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柯本建筑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长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进行英语世界项目和运动城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申请人认为,其按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设计成果,已基本完成设计任务,但被申请人单方面强行终止合同,且不支付相关设计费。事后得知,被申请人早已将申请人的设计成果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开发布,并已另行委托他人进行设计。申请人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已实际完成设计任务的设计费,从网站上删除申请人的设计成果并给予赔偿。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能善尽其责任与义务,提交的部分设计图稿存在大量错误与疏漏,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时屡次提出批评,经修改仍无法达到要求,因此,被申请人提出与申请人解除合同,并另行委托他人进行设计。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请求仲裁庭裁决双方解除合同,申请人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仲裁庭经过审理,对申请人依据合同约定所作的设计成果这一事实予以了认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相关设计费。被申请人在公司网站上不以营利为目的宣传展示设计成果的行为没有违约,不应赔偿,但应标明设计公司(含中方合作设计单位)的名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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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施工项目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合同主体不当;工程挂靠;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字不严谨;违反法律规定签订无效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合同计价方式约定不明;付款时间和比例约定不明等等。1.因"挂靠"问题而导致的纠纷挂靠通常是指没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该企业交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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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甲公司与乙村签订协议,使用乙村山地4亩。其后,甲公司未经批准,便在该宗地上建房,占地面积5.6亩,建筑面积290平方米。接到举报后,市国土资源局认定甲公司非法占用的山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其作出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甲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维持了该处罚决定。甲公司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处罚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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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安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帕森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咨询合同(精装修设计咨询)》(以下简称《合同》),被申请人为安全金融中心的部分楼层提供设计咨询意见,并提供设计方案。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因是否更换设计人员引发分歧,后又对修改意见的认识不统一,使得设计工作无法继续进行,《合同》不能得到正常履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能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的设计成果,构成根本违约,请求仲裁庭裁决解除《合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并退还已收取的设计费用。被申请人认为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部分合同义务,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其无法完成设计的原因是申请人没有给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同时提出仲裁反请求,请求仲裁庭裁决申请人第二阶段设计费用的欠款。,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支持申请人解除本案《合同》的要求,但《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双方当事人负有同等责任。虽然申请人认为该图纸不符合其设计要求和修改意见的要求,但设计活动属于智力劳动,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原状。因此,对被申请人已经形成的设计成果应予以认定或部分认定,申请人支付的预付款不应退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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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联合举办的山东省合同能源管理合作交流会议在潍坊召开,集团常务副总经理、宜美科公司董事长马宁受邀参加会议。会上,宜美科公司与枣庄市一大型国有集团公司签订了节能技改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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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勘察设计》2015,(5)
<正>本刊讯记者孙晓璐报道为规范工程设计市场秩序,维护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同时废止。此次出台的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其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由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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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市一房地产公司于2005年5月通过拍卖出让方式取得一宗150亩的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该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约定应于2005年10月开工建设。之后,由于该公司资金问题,此宗地一直闲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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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勘察是建设工程重要的前期阶段,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直接决定建设工程后续工作的质量,勘察设计文件中的质量错误也极容易造成建设工程严重的质量问题。因此,如何认定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质量责任以及如何确定赔偿范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实务问题。本文以一个典型案例为例,尝试分析法院认定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质量责任赔偿范围的思路。案情简介本案为建专岩土公司、疾控中心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案件的一审法院为福建省建阳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9)闽0703民初746号;二审法院为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9)闽07民终1113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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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欧空局(ESA)与Thales Alenia Space公司签订了第三代气象卫星(Meteosat Third Genera-tion,MTG)开发合同。合同签署后,欧洲气象卫星将于2017年亮相。尽管第三代气象卫星将与现存系列保持充分的连续性,仍然在之前的基础上做了显著改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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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勘察设计》2005,(12):29-30
获奖项目档案:深圳蛇口港第三突堤集装箱码头二期工程(以下简称蛇口二期工程)位于深圳蛇口三突堤,规划建设2个10万吨级全集装箱码头(3#泊位和4#泊位),设计年吞吐量80万TEU,工程总面积28万平米,岸线总长700米,工程总投资17.6亿人民币。蛇口二期工程由中外合资建设经营,其中,中资持股比例51%,外资持股比例49%。根据合资公司管理模式和要求,项目筹备处于2000年底开始在国内几个甲级航务设计院中寻找项目总顾问公司,经过几番认真比较,最终业主选择我院作为项目总顾问公司,并于2001年5月签订总顾问合同,管理方式采用PMC方式。合同于2001年5月1日生效,工程开工日期为2001年9月,竣工日期为2005年12月,实际工期28个月,比原计划工期提前2个月。由于项目采用分期竣工,分期提交使用的方式,因此,其中3#泊位于2003年8月竣工验收后即投入使用,在2003年的最后5个月内完成了20万标箱,为合资公司创造相当好的投资效益。[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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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汇源办事处赵庄村大郭庄组组长赵国正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赵国正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赵国正在任鲁山县汇源办事处赵庄村大郭庄组组长期间,于2011年2月20日,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为谋取集体利益,组织召开村民组大会讨论后,和本组代表共同与宋某、李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将本组的10.88亩耕地使用权转让给宋某,约定使用期限70年,租金为191.4万元。同年3月14日,被告人赵国正等人与宋某签订《附属协议》,约定“该地块租给宋某长期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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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7年8月,云南龙洋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与某县政府签订了一份矿产资源整合协议。双方约定,龙洋公司在该县建立一条探矿、开采、提炼、回收的生产线,缴纳50万元基础设施配套资金,且不得弄虚作假、圈而不探。县政府以收取较低“基础配套费”的方式向龙洋公司提供优惠政策,并允许对方对该县区域内铁、锰矿产资源进行统一勘查、开发。根据该协议,5年内,唯独龙洋公司有权在该县范围内勘查开采铁、锰矿产资源,他人不得在该范围内开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