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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自土然资源,鉴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我国实行的是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与之相适应,我国刑法中对一些严重影响土地管理秩序的土地违法行为也予以了规定。我国现行1997年《刑法》规定了四种严重土地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规定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的部分,分别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非法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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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武陟县大封镇后孔村村民王军、王虎生因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被武陟县人民法院依法行政拘留。2004年3月,武陟县国土资源局监察三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大封镇后孔村王军、王虎生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饭店和养猪厂,立即对两人的非法占地行为进行调查,经查,两村民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展,该局及时对2人下达了《制止违反法律行为通知书》,责令2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毁坏的耕地进行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并处以12500元和14250元的罚款。但2人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视法院传票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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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20,(7)
正案例2019年7月,王某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租赁某村机动地533平方米建设幼儿园,违反了原《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第四十三条规定,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其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5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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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以坚决的态度和措施,重拳出击,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坚决纠正非法批地、违法占地行为.今年前八个月,该市已查处土地违法案件276件,关闭并拆除非法占用土地的砖瓦窑厂138座,复耕土地342.5公顷,并追究了多名土地违法行为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将触犯刑律的王某等3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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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7,(1)
<正>问:我局接到举报,一个村民私自在未利用土地上建房,我局拟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查处,请问是否需要拆除房子?答:本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建经营性房子,二是建住宅。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该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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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达 《资源导刊(河南)》2010,(7)
<正>【案情】2006年7月,河北省石家庄市华莹房地产开发公司非法超占119亩土地,修建连体别墅和其他设施,超占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7年6月,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并处罚款。鉴于本案涉嫌构成犯罪,平山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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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8年,江苏省某村村民王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占用本村集体耕地104平方米建设住房。2003年初又在前述非法占地住房前继续侵占集体耕地144.4平方米圈建院墙。该蚕食集体耕地建私宅行为在当地造成很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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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对此有的同志认为: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交易,但这种交易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就属非法转让土地。其他均属侵占土地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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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营村村民朱某未经批准私自占用耕地840平方米建养殖场,其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对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并限期恢复土地原状."这是修武县国土资源局五里源国土资源所近日印发的<土地违法案例选编>中的一个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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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7,(7)
<正>6月23日,禹州某种植养殖公司法人代表郭某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被禹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5月上旬,禹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该公司私自占用顺店镇庄头村土地建粉石机台,遂现场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其违法行为实施重点监管,随后正式立案调查。经深入调查并利用GPS等测量工具进行现场勘测,比照顺店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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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7,(11)
<正>案例2017年5月,张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2000平方米土地建光伏发电站,经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地类全部为未利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法人员6月份立案查处,并对违法当事人以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下达了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就本案而言,该处罚是否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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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嘉荫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嘉荫县红光乡人民政府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黑龙江界江太平岛的土地,开发建设旅游景点,进行经营性活动,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红光乡人民政府立即停止违法占地行为,听候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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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虞城县城郊乡后何楼村村民何某因私自转让其承包土地13.98亩,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批捕。2013年12月,虞城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会同虞城县公安局国土警察大队在巡查时发现,虞城县城郊乡后何楼村耕地上有人在私自建房,执法人员立即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恢复土地原貌。通过调查了解,该处所建房屋是城郊乡张新庄村民许某所为,而其建房所占用地,却是城郊乡后何楼村村民何某的承包地。随机,国土资源局警察大队进行立案侦查,确认该土地是何某私自将自己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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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2012年3月,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村集体土地5300平方米林地建住宅区。国土资源部门巡查发现后,多次进行制止,并对其下达了停工通知书,但李某拒不停工。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其行为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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