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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开展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三条以及国家其他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房地产转移时,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有权同时转让、依法转移的土地使用权应办理变更登记、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以及房屋产权和土地权利人应一致等。产权人通过购买房改房、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房屋取得住房产权,房屋权利由原产权单位或房地产开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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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应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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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土发[2002]83号件之精神,该市政府专门下发了[2003]115号文件。文中规定,凡在该市城区内出售过商品房、集资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的单位,都应凭整栋房屋的总土地使用证、宗地图、总建筑面积(包括每套住宅的权利人及建筑面积)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它材料向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凭证》,房屋所有权人再凭《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购买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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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03,(7)
问:开展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三条以及国家其他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房地产转移时,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有权同时转让、依法转移的土地使用权应办理变更登记、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以及房屋产权和土地权利人应一致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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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工作关于对征地方案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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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由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协议。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买卖双方须在60日内到房屋和土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土地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这既是确立房屋买卖关系的必经程序,也是确认土地和房屋产权合法转移的重要凭证。因此,在土地登记过程中,正确确认合法的土地转让合同,是依法开展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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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土资源》2008,(3):29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共同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这份《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土地登记进度,扩大登记覆盖面,推进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清查范围,将城乡结合部、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列为重点;对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占地情况要进行全面清查。通知称,对清查中发现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或批准面积不一致的,财税部门按照实际占用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三部门强调,各级财税部门要以贯彻国务院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为契机,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对在籍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和清查。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财税部门的要求,提供在籍建设用地的档案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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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土地注销登记行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土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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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土地相关税费的征收征管工作,近日,锦州市国土局、锦州市地税局、锦州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制订了具体措施:一是加强部门配合和分工协作,严格执行“先税后征”政策,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时,对没有出具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免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发放土地使用权证。无论何种经营方式,对纳税人无土地使用权证的,税收管理人员要告知经营者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到国土部门开据《土地情况证明(回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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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06年7月,豫北某市某某公司按照原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要求,提供了合法的、齐全的建设用地手续、法人代表的身份证等资料、个人的各种手续,到该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为其公司职工程某某申请办理该公司家属楼5号楼3单元12号房产的土地分割登记。同年,该市国土资源部门给程某发放了《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2018年1月,该公司又为其公司职工孙某某申请办理同一栋家属楼,即该公司家属楼5号楼3单元1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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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宁海县出台《宁海县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宁政办发[2013]114号)。该办法明确了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使用范围、土地收益等价款补偿的比例等。保障性住房按规定期限上市交易的,按由财税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买保障性住房价格差价的6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目前该县已建的保障性住房有朝晖家园(公租房)、阳光小区(经济适用房)、阳光名苑(限价房)等。按照合同约定。阳光小区)(期)、(2期)约400余户已超过5年限制上市交易期限,购房人在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和交易税费后,按规定办理交易住房的房地产权登记变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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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海盐县社会发展服务中心国土窗口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截至今年9月份,海盐县社会发展服务中心国土窗口共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转让变更登记2650宗,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转让变更登记10宗,房改房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163宗,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在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能尽快办理的尽快办理,从而使得部分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单位能尽快拿到土地证;土地抵押登记746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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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映雪 《资源导刊(河南)》2022,(2):52-53
<正>案情A单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以间为单元办理a工业厂房的首次登记。a工业厂房为标准化厂房,位于某市一个工业园区内。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否依申请为其办理以间为单元的首次登记?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工业用地由于存量较多、土地集约利用效率提升空间较大,越来越成为房地产开发单位关注的对象。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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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某单位名下办公用房只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法院拍卖处置此套办公用房时,必须执行房屋过户手续,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如何协助法院执行?本案焦点: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产已经办理了房屋登记,在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时,登记机构不需要核查其产权来源情况,包括土地权属情况,按核发只记载房屋权利的不动产证的方式处理即可。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动产登记应坚持房地一体的原则,对于缺少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房屋,应补办用地手续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核发土地及房屋权利完整的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