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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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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青人社厅发[2014]21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青政办[2012]3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土地征收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青政办[2013]23号),进一步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被征地农民是各级政府实施征收土地、推进城镇  相似文献   

2.
《浙江国土资源》2012,(10):24-24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规定对新征土地实行“先保后征”,政府补贴资金不提前到位的,不得批准用地。按照山东省2011年1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政府出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30%,  相似文献   

3.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 9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土地征收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近日河北省政府下发通知,提出从今年开始,按照同地同价原则,以征地区片价为标;隹,在依法征收集体土地中,合理确定分配土地补偿费,以进一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通知》规定,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  相似文献   

5.
正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该文件贯彻落实新《土地管理法》要求,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征地工作相关措施,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基层做好征地管理工作提供了指导。《意见》严格控制土地征收范围和规模,稳步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并将征地程序明确为4个阶段:第一是批准启动征地前期工作阶段;  相似文献   

6.
近日。由北京市政府下发的《北京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2013年起,所有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并以此作为征地拆迁补偿的依据。  相似文献   

7.
为推进农村征收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征收土地补偿机制,规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了《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从2010年3月至12月,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全省各地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调查与测算工作,新标准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随着该办法的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作为适应经济发展形势的新产物,在实施的过程中会遇到什么样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笔者结合我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谈谈以下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8.
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是规范行政机关公权力、保障人民财产权利的重要民事法律。《物权法》对征收、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法律上作了明确规定,由此必将对我国的征地制度改革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指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土地征用问题是当前复杂的三农问题的一个表现,其焦点是征地的补偿和安置。随着我国经济建设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对土地的需求不断扩大,由于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力保护,土地征用引发的矛盾日益突出。针对这种情况,2002年7月12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指出:“当前一些地方  相似文献   

10.
省政府在2008年第16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2010年,在省国土资源厅的牵头下,全省各地对实施近两年时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价)标准又做了进一步调整,经省政府批复后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区片价是用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时,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补偿安置费用核算的标准。它既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相似文献   

11.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妥善解决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浙江省委、省政府较早开展了征地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多形式安置被征地农民。2002年以来.省政府先后发出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和《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文件。浙江省在探索多形式安置被征地农民方面,已经取得了初步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十分关注,2002年底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率先在全国推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城镇规划  相似文献   

13.
正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是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但是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征收农村土地其实是一个使农村村民失去土地的过程。征地拆迁工作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事关被征地群众根本利益,被喻为新的天下第一难事。北海市这几年经济建设项目多用地量大,但全市没有发生一起强拆案件,没有因征地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农民因被征地而导致生活水平下降现象。那么,北海市国土资源局是如何化解"天下第一难事"的呢?2014年1月23日,记者来到北海市国土资源局采访北海市征地保障情  相似文献   

14.
<正>在征地工作中,经常涉及经济林的补偿问题。补偿的依据是《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但结合工作实际,笔者对该《通知》的合理性颇有质疑。一、经济林补偿费性质分析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目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在全省已  相似文献   

15.
正土地作为基本生产生活资料,是农民群众的"命根子",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在城镇化加快发展的过程中,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被征地农民不仅没有从城镇化成果中分得一杯羹,还在失去土地的同时,失去了就业岗位、住房等生活保障,逐渐成为社会的边缘群体。根据"十一五"期间全省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数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全省城市规划区内失地人数达55785人。为了解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以及被征地农民对现行征地补  相似文献   

16.
我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明确指出,土地管理工作今后要强化征地补偿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要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落实建设用地税费调整政策;要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相似文献   

17.
《浙江国土资源》2013,(11):30-31
近日,山东省政府通报《开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清查整改工作方案》,要求10月-12月全面开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清查整改,排查纠正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问题、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文件等,提出完善土地征收管理政策的相关建议。专项工作分动员部署、自查清理、整改完善、核查验收4个阶段,对清查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要整改到位;对违规征占土地重大问题和案件,要依法查处到位;规范征地行为的政策制度到位,在解决征地补偿安置方面突出问题和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上取得成效,  相似文献   

18.
近日,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检查的通知》,通知明确开展此项检查的目的是为强化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的监管工作,防止土地闲置和浪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征地批后信息监管系统.  相似文献   

19.
《浙江国土资源》2007,(1):24-25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日前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进行了详细解释。该负责人表示,土地出让收支将纳入地方预算,并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在1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首次明确土地出让收支的管理问题,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土地出让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要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性费用,但是考虑到土地出让收入受土地市场状况影响较大,具有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等特征,所以国务院决定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确保土地出让收入专款专用,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第一段]  相似文献   

20.
一、依法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工作关于对征地方案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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