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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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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李某,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北省卢龙县人,1986年8月参加工作,1990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在卢龙县农业局、刘田庄镇工作,2002年4月任卢龙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2005年9月任卢龙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李某在任卢龙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总计人民币26.1万元。在上述受贿款中,有7.7万元是李某在《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发布后30日内主动交代的。  相似文献   

2.
2001年5月至2005年2月,李春明在担任新疆国土厅原矿产开发管理处和地质勘查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为矿山开发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等手续中,先后收受近百家私营矿山开发企业主、矿山企业评估公司、国土资源系统基层单位各类违纪资金人民币511余万元.美元1.5305万元和金条、金砖、摄像机、雷达手表等贵重物品。经新疆自治区纪委研究,建议给予李春明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理,追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各类资金人民币511万余元、美元1.53万元。此案已移送司法机关,正在审理中。  相似文献   

3.
1996年到2004年,李辉阳在负责审核广州市有关房地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评估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了房地产开发商或中介肖伟强、王永海、陈煜彬、陈方养、李军等13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44.3万元、美元1万元、港元5万元。其中仅广业建设集团副总经理肖伟强就前后多次为李辉阳送上了人民币71.3万元,用来感谢李在保利丰花园项目、黄埔花园项目、先烈东路等项目的土地出让金评估手续过程的“帮忙和关照”。  相似文献   

4.
李某于1997年8月23日购买X市城关镇周楼村第二村民小组土地,并向该组缴纳地款7万元。2000年7月18日该省人民政府在《关于X市2000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中,批准涉案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2002年1月31号,李某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项目名称为商住楼。同年11月14日,李某与X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第四条规定该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为建设住宅楼。同时,李某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管理费21492元、开垦费774元、证本费55元等费用。2002年,李某向X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颁发土地使用证申请,但X市国土资源局一直未办理。X市建设管理局于2007年4月29日对该地块用地规划予以回复,该地块被拟定为二类居住地。2007年5月17日,X市国土资源局在报上发布公告,对该块用地使用权进行挂牌出让,土地用途为居住地。同年6月5日,该局发布变更公告,将已出让给李某的土地再次以挂牌招标方式进行出让。同年7月3日,X市国土资源局向X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出中止出让活动通知书,该地块的挂牌出让行为终止。李某于2010年4月27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挂牌出让行为和X市国土资源局、X市政府颁发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相似文献   

5.
朱某,原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处副处长,研究生学历。2002年,朱某在任两安市土地管理局(现国土资源局)规划处主任科员期间,负责承办蓝田县汤峪河滩和曳湖镇灞河河滩1536亩开垦耕地项目的立项审批、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结算等具体工作,该项目施工方西安城投土地整理开发公司总经理杜岳鸿为感谢朱某提供的便利。于2002年7月和8月分别送给朱某25万元和15万元人民币。朱某将杜岳鸿送给的40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朱某已被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相似文献   

6.
利用用地审批、征地拆迁、土地交易、人事调整等职务之便,浏阳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浏阳市国土局)原党组书记聂某,先后14次索要或非法收受单位和个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45890元、港币10000元。浏阳市人民法院对聂某受贿案一审宣判:认定聂某受贿罪名成立,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12万元,其犯罪所得财物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相似文献   

7.
2003年12月,吴某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某河道甲段铁砂采矿权,并于2004年1月缴纳3万元竞买保证金,但国土资源局一直未组织该河段采矿权的拍卖。吴某遂以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8.
朱连海档案 朱连海,在职研究生学历,捕前任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2002年2月~2007年2月任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51万元,2008年8月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2008年12月底到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改造.  相似文献   

9.
朱连海档案朱连海,在职研究生学历,捕前任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2002年2月2007年2月任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51万元,2008年8月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2008年12月底到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改造。  相似文献   

10.
<正>【基本案情】2006年7月20日,某国有企业向A市政府请求对其一划拔土地进行出让,经批准后,便与A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委托出让手续,经评估等手续,A市国土资源局便将上述土地进行了公开挂牌出让。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成功竞得该地块,当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A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挂牌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房地产开发公  相似文献   

11.
警钟长鸣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原耕保处副处长朱某受贿案朱某,原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处副处长,研究生学历。2002年,朱某在任西安市土地管理局(现国土资源局)规划处主任科员期间,负责承办蓝田县汤峪河滩和曳湖镇灞河河滩1536亩开垦耕地项目的立项审查、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结算等具体工作,该项目施工方西安城投土地整理开发公司总经理杜岳鸿为感谢朱某提供的便利,于2002年7月和8月分别送给朱某25万元和15万元人民币。朱某将杜岳鸿送给的40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朱某已被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2001年6月,绍兴县钱清镇某村进行土地整理,土地整理项目…  相似文献   

12.
为切实提高干部职工拒腐防变意识,近日,修武县国土资源局编印了《党风廉政规章制度汇编》。《汇编》收录了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有关规定、最高检察院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中纪委禁止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若干规定等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政策法规30项,共124页3.2万字,作为“廉政手册”发放到每一位职工手中。  相似文献   

13.
正吴某,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广东龙川人,大学文化,1989年8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9月任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科长。2006年11月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江南大队立案查处南宁市万泰隆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土地案件。吴某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认识了该公司的股东陈某。陈为得到吴某处理案件的相关信息,以便万泰隆公司顺利办下土地证,于是,约吴某喝茶,并在喝茶过程中提出给予关照的  相似文献   

14.
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原地质环境科科长陈寿华,利用自己经管本区地质灾害治理规划、评审的职务之便,大肆捞取“油水”,收受好处,经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查处并提起公诉后,2004年11月3日,万州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寿华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相似文献   

15.
正2015年,广西天等县国土资源局围绕"三严三实",狠抓源头治理,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治腐败,利剑高悬不手软。配合县纪委查处了天等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农星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伪造虚假材料骗取补偿款的征地拆迁窝案,涉及征地补偿款148 218.88元、拆迁补偿款253 000元以及2块国有土地、1块集体土地宅基地,现已追回全部违纪款并上交国库,收回3块土地使用权;对"为民不实,为官  相似文献   

16.
反腐记录海南省儋州市农业委员会原党委书记王业政,在担任海南省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150万元,其中包括两处宅基地。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在侦查其他案件时,发现王业政涉嫌受贿并进行初查。2012年4月6日,王业政到检察院投案,并退回全部赃款。  相似文献   

17.
2017年8月,L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上诉人吴某芬、周某伟诉L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败诉。2014年吴某芬与L市D区蓝天街道莲西村村民签订租用协议,将位于莲西村周畈乌坛口的30亩土地用于项目开发,吴某芬等未经批准于10月17日起搭建三个球形大棚和一个金字塔大棚,总面积3893平方米。经查此地块已于2011年1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2015年12月,L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2016年2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似文献   

18.
2003年5月以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展了市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专项活动.经过市、区(含开发区,下同)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初步摸清了市区土地闲置情况,妥善处置了部分闲置地块,市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相似文献   

19.
正2018年6月22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案,这是浙江省首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由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组成了7人的合议庭。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参加了庭审活动。开庭时,由于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已经催缴清了涉案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本金和滞纳金,起诉人撤回  相似文献   

20.
王某,男,1964年6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大学文化。1982年参加工作,1991年加人中国共产党。1997年先后任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耕保科科长,2007年任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兼土地收锗中心和交易中心主任。王某先后在地籍、耕保两个重要岗位担任科长职务,2007年提拔为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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