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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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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各国持续关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The Convention on Marine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tilization beyond Areas of National Jurisdiction,以下简称BBNJ国际协定)谈判问题。文章从BBNJ国际协定谈判发展历程,分析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区域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等重点问题,探讨了制定BBNJ国际协定需要考虑的因素,指出我国应加强海洋事务法律及相关政策的研究,提高我国参与国家管辖外海域治理能力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2.
海洋遗传资源是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以下简称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谈判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管理面临诸多瓶颈,如管理范围未明确、管理主体未确定、法律地位未界定、获取问题和惠益分享问题未解决等。本文梳理分析ABNJ渔业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的现状及特点,通过借鉴其管理经验,建议在开展ABNJ海洋遗传资源管理时应当明确管理范围,减少与现有管理框架之间的重复与冲突;加强国际合作,通过一个全球性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将海洋遗传资源确定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在管理中应用预防性措施,并明确管理规制对非缔约方的强制性;根据不同的惠益分享类型开展管理等。  相似文献   

3.
为促进中国对南极事务的深入参与以及贯彻落实海洋强国战略,文章概述现有两大南极海洋保护区设立谈判与制度建设中的各项法律争议,分析设立南极海洋保护区的法律困境及其影响因素,并提出突破路径以及中国参与设立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对策建议。研究结果表明:法律依据的不足、科学证据的匮乏、具体规章制度的短缺以及对《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第二条权威解释的欠缺是设立南极海洋保护区所面临的主要法律困境,而导致以上困境出现的关键因素涉及政治立场、经济利益、国际法理论和全球公海保护区实践;进一步深化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国际协定与南极治理机制的协调适用以及全方位促进南极海洋保护区养护措施的实施和完善是突破困境的核心策略;中国作为《南极条约》协商国,应积极推动国内南极立法、加强南极海洋生态环境等领域的科学研究以及鼓励国内非政府组织加入设立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国际议程,积极参与讨论并明确表达立场与主张,进一步融入南极治理的非政府联盟,提高中国在南极海洋保护区设立中的国际话语权,更好地维护国家权益。  相似文献   

4.
《BBNJ国际协定》创建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变革既有立法关于该资源“先到先得”的商业利用规则;建立划区管理工具与环境影响评估的全球机制,完善现有养护规则相对独立且缺乏协调与合作的局限性。然而,已公布的《BBNJ国际协定(草案)》存在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分歧巨大、忽视科学基础与客观实际需要、执行与监管机制乏力、未妥善处理与已有制度的衔接等一系列问题,影响协定的成立、普遍性与规制效果。中国应明确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异性需求,以交换正义兼顾各方利益;深度参与政府间谈判,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全球层面引导更加公正合理国际海洋秩序的构建;加强BBNJ的采样和商业研发进程,维护与拓展海洋权益。  相似文献   

5.
禁海几亡,开海则强,不能制海,必为海制,海洋治理能力与国家崛起进程休戚相关。城市是国家发展的量尺,在国际海洋格局的演进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深圳作为毗邻南海的特大城市以及“一带一路”重要枢纽,地理上临湾向洋,政治上双区驱动,文化上共融开放,被国家赋予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历史使命,应当主动扛起打造我国国际海洋治理事业先行区的大旗,开展以城市身份参与国际海洋治理的先驱实践,推动我国国际海洋治理水平的跃升和海洋强国战略的落地。文章在充分理解国际海洋治理内涵的基础上,总结了深圳参与国际海洋治理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问题,并着重对标伦敦、奥斯陆等国际知名海洋城市,研究提出新时期深圳参与国际海洋治理的对策及建议。  相似文献   

6.
戴瑛 《海洋通报》2018,(5):515-521
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对遗传资源作出指引性的规定。海洋遗传资源作为其中的一类,可以存在于国家管辖范围外水体及海床、底土。处于不同空间位置的海洋遗传资源如果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需要明确水体、海床与底土界线划分。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和《波恩准则》关于海洋遗传资源的规定来看,现行国际法框架下针对此问题可以有多种方案,且部分规定存在非适用性的问题。面对未来,需要从海洋遗传资源界定、惠益分享方式等方面设计具体制度,确保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为全人类共享。  相似文献   

7.
海洋氢能作为一种清洁、低碳、高效且可再生的能源,逐渐成为目前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能源载体,其开发对我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但由于海洋氢能起步晚,目前存在技术成熟度不高、政策支撑较少、法律配套不完善等诸多困难。同时存在海域管辖权竞合、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物多样性破坏以及国际合作开发难等问题。关于海洋氢能开发法律规制问题,在国际法层面,以《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基本法构建海洋氢能国际合作开发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以《生物多样性公约》和《BBNJ协定》为基础进一步对海洋环境污染和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提出法律规范;在国内法层面,通过现有能源领域法律法规可知,《可再生能源法》填补海洋氢能开发法律空白;在海洋环境领域,我国法律法规对海洋氢能开发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以保障海洋生态环境不受侵害。综上所述,海洋氢能开发利用应当完善国内相关立法,制定有针对性的海洋氢能领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促成国际开发与合作。这些完善建议旨在为海洋氢能开发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导,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和利用,同时保护海洋环境和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8.
从海洋战略的整体性和海上利益拓展的长远性来看,大西洋海域对于中国未来的海洋战略具有重要意义。文章基于对大西洋战略意义和当前战略形势的分析,提出拓展大西洋战略空间的建议,从经济贸易、海上安全、外交合作和科研调查等方面对其战略目标进行分析。基于此,进一步探索大西洋战略的实施路径,对我国在大西洋的已有基础进行梳理和剖析,同时从深化与大西洋国家的海洋经济与贸易合作、推进大西洋海洋科考、加快大西洋国际海底矿区的申请步伐、适度加强在大西洋海上力量的存在和积极参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的谈判5个方面提出了拓展大西洋战略空间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9.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问题是当前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个焦点。联合国大会2015年通过关于BBNJ(Biodiversity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的69/292号决议,决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新协定(BBNJ国际协议)。环境影响评价是BBNJ国际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ABNJ当前主要的人类活动以及现有环境管理机制进行梳理,结合国际层面和区域组织的环境影响评价框架以及主要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践,对ABNJ主要人类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筛选机制进行研究,着重分析以“重大不利影响”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启动门槛的正当性;并从项目的选址、项目特征和项目影响这3个主要因素出发,阐明适用于ABNJ的环境影响评价筛选标准;最后,基于不同类型活动的综合分析,就ABNJ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活动范围进行初步探讨,并尝试为ABNJ环境影响评价适用的活动清单提出方案设想。  相似文献   

10.
我国目前海洋空间规划方面的研究,主要从国家、省级角度出发进行区划与规划,选择省级管辖海域以及大范围的重点海域进行区划,但在小尺度、精细化的海洋空间规划上,仍然缺乏系统的理论与技术方法研究。本文借鉴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方法,构建适用于小尺度海洋空间的分区适宜性评价方法,将海洋空间分为“三区一线”(海洋生态空间、海洋生物资源利用空间、建设用海空间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并以大连金普新区为例进行验证,提出合理的大连金普新区海洋空间规划方案,为区域海洋综合管理工作提供策略指导和管理参考,并为小尺度海洋空间规划的分区研究提供理论与技术依据。  相似文献   

11.
为促进区域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文章分析东南亚9个沿海国家海洋保护区的发展状况,提出其发展特点和困境,并针对我国开展相关合作提出建议。研究结果表明:越南、马来西亚、柬埔寨、菲律宾、缅甸、文莱、印度尼西亚、新加坡和泰国海洋保护区的法律框架、管理方式和发展现状各有不同;新冠肺炎疫情和国家政治局势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东南亚海洋保护区的发展;我国可在已有框架基础上,加强与东南亚国家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  相似文献   

12.
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综合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提升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已成为沿海地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当务之急,是全面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文章阐述了我国海洋环境的特征,着重分析了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变化趋势和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现状;根据我国海洋的生态现状和特点,提出将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保护区建设、海洋生态灾害防治与应急管理、海洋生态系统修复和建设等列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的重点,为加强我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决策建议。  相似文献   

13.
中国的海洋区域,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我国主张,共分五大部分: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按我国海洋工作开展的范围,还要加上沿海(沿海地带)、国际海底开发和两极事业。海洋区域与陆地区域不同的是,在管辖权属上分了很多的等级,每一部分的区域,都会有一种不同的管辖权限,这种管辖权限,既有国际法所赋予的,也有国内法所赋予的;既有通过不断地管辖所获得的“历史性权力”,也有通过政治、经济、法律和军事行动所获得的管辖空间。从区域发展研究的角度上说,海洋区域比陆地区域要更为复杂和难于把握。随着中国陆地资源的进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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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的任务与目标,这是推动我国大洋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按照管辖权属,世界海洋可分为国家管辖海域和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国际海域(包括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而国际海域,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深海大洋,由于其广阔的空  相似文献   

15.
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是海洋大国,管辖海域广阔,海洋贸源可开发利用的潜力很大。加快发展海洋产业,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对形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特制订《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涉及的主要海洋产业有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海洋石油天然气、滨海旅游、海洋船舶、海盐及海洋化工、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和海洋生物医药等;涉及的区域为我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未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和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的矿区。规划期为2001年至2010年。  相似文献   

16.
联合国环境软法的哲学理念:(1)地球一体性的原则;(2)防止污染和公害、保护和改善全球生活环境的原则;(3)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地球生态环境的原则;(4)"自然资源共享"原则;(5)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6)不得损害国家管辖范围外的环境原则:(7)区域共同治理的原则;(8)加强国际协商、合作、交流的原则;(9)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一致的原则等,不仅为各国的环境硬法提供基本的哲学理念,而且成为海洋环境保护的理念生成的思想来源,(1)一个海洋原则;(2)人海和谐原则;(3)"海陆一体原则";(4)公众参与原则等,就是环境软法在海洋领域的应用与拓展.  相似文献   

17.
海洋生物技术是规模化生产和利用海洋生物资源获取海洋生物产品和服务的系统工程技术。自1989年日本东京第一届国际海洋生物技术会议以来,国际海洋生物技术在促进海水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开发海洋生物制品、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以及建设“和谐海洋”等领域得到迅猛发展,不仅促进了传统海洋生物产业的转型升级,还催生了包括海洋天然药物、海洋生物材料等许多新的产业生长点。第十二届国际海洋生物技术会议于2019年9月9?13日在日本静冈召开,会议以“下一代的海洋生物技术”为主题,旨在全球范围内交流海洋生物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最新进展,强化一个国际层面的“政府?学术?产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平台。这次会议最大的特点是把青年科学家、企业家和政策制定者推向了大会交流的一线。本文针对本次会议反映的新进展,提出我国未来5~10年特别值得关注的重点方向,建议把青年人才特别是学术、工程和产业融合型人才的培养放到最重要的位置,及时布局下一代海洋生物技术的原始创新和新兴产业孵化的战略制高点。  相似文献   

18.
进入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人口迅猛增长,陆域所承受的粮食、矿产资源、水资源和环境等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沿海各国都开始把目光转向海洋,海洋开发成为正在兴起的四大关键产业之一。在我国近300万km2的海洋区域空间内,有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海底石油、天然气资源,海洋能资源,港址资源和众多的旅游景点,国际海底多金属结核矿区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开发海洋中巨大的潜在资源将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力量。目前,我国已经把海洋开发作为国家跨世纪的发展战略,海洋经济也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9.
海洋生物多样性是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了解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形成演化过程不仅是生命科学的本质问题,而且对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目前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形成演化机制尚不明确,而性状多样性的起源和适应性演化为回答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内源性机制提供了重要突破口。本文从演化发育生物学的角度综述了海洋动物适应性性状、其研究方法和新兴模式生物的研究进展,重点阐述了印太交汇区的海洋动物适应性演化研究进展,探讨了该区域生物多样中心形成的驱动力,并就未来海洋生物多样性与适应性演化研究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20.
海洋空间规划是重要的海洋空间管理工具,建构海洋空间规划体系是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对英国、比利时、荷兰、德国、挪威、美国、澳大利亚和智利等世界主要海洋发达国家的海洋空间规划体系发展状况进行概述,结果表明:各国已逐步形成基于各自国情、适应海洋行政管理体制的海洋空间规划体系,其中既存在"国家-区域-地方"的层级控制体系,也存在"战略-结构-使用"的内容控制体系,还存在"国家管辖与地方管辖并行"的独立自由型控制体系。可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下的海洋空间规划体系研究实践以及开展区域海洋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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