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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园湿地生态补偿研究进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公园是中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内容,湿地生态补偿是生态系统服务研究的前沿和热点,两者对促进中国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福祉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在整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揭示了国家公园湿地生态补偿的重要性,介绍了中国国家公园发展概况,系统阐述了国内外国家公园湿地生态补偿工作在管理机构、法律政策、补偿机制等方面的研究进展。与生态系统服务权衡、人类福祉相联系,建立中国湿地保护交易制度,推动国家公园管理部门统一行使园区内生态保护补偿职责,探索湿地长制度,成为未来国家公园湿地生态补偿的重点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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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评价湿地生态价值补偿质量对衡量相关政策的执行效果具有重要意义。采用层次分析法构建了涵盖自然条件、补偿行为和补偿效果3个准则层17个评价指标的西北地区湿地生态价值补偿质量评价体系。以2005—2020年数据为基础,计算各单项指标结果,采用熵值法确定指标权重,评价我国西北地区湿地生态价值补偿质量。结果表明:青海省湿地的自然条件最好,宁夏最差;2015年宁夏补偿投入最多,其余年份新疆投入最多;2010年陕西省补偿效果最好,其余年份青海省最好。2005—2020年湿地生态价值补偿质量由高到低依次为:陕西>青海>新疆>宁夏>甘肃。评价结果反映了我国西北地区湿地生态价值补偿的质量状况,可为该地区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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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生态补偿是指由湿地环境受益主体补偿给湿地生态服务的生产者与提供者。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是武汉市目前唯一的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是浅湖和沼泽湿地草甸相连续的湿地生态系统。在对沉湖湿地的生态功能和生态补偿必要性分析的基础上,开展了生态补偿的前期调查,对沉湖湿地补偿原则、范围、对象、标准、资金来源等提出一些想法,以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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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泽湖是我国第四大淡水湖,目前洪泽湖的湿地保护主要由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但由于政府的财政支持缺口巨大,拓展洪泽湖湿地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渠道是保障洪泽湖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本研究聚焦洪泽湖生态补偿需求,提出协调多方保护主体以构建洪泽湖生态保护联盟,强化流域一体化治理,推动基于生态“洪泽湖”品牌的渔业产业升级,构建旅游生态补偿机制反哺洪泽湖湿地的保护策略,推进洪泽湖湿地碳汇潜力与湿地银行建设,自下而上推动洪泽湖生态补偿多元化。洪泽湖生态补偿模式的多元化发展依赖于顶层制度的建设与本土化策略的双向互动,共同实现洪泽湖湿地的生态价值的商品化与市场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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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湿地屡遭威胁的情况下,需要加强湿地保护力度和提高湿地保护效率。湿地生态补偿作为一种利益调节机制,已经成为保护湿地的重要手段。只有构建起适宜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才能确保北京市的湿地得到有效保护。通过对北京市典型湿地区域的实地走访和调研,对现行湿地保护政策和法规的解读,以及对北京市湿地保护现状的解析,分析了北京市开展湿地生态补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晰了北京市构建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条件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明确了北京市构建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注意事项,以期为北京市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提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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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实施以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预期效果。通过系统梳理与总结国内外湿地生态补偿研究进展、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政策与实施情况等内容,选取跨流域生态补偿—新安江、水生态补偿—三江源、移民安置补偿—长江十年禁渔等典型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得出我国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实施过程中仍然面临补偿对象不确定、补偿标准难测算、补偿资金单一、补偿监管滞后、补偿方式单一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完善湿地生态补偿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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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胶州湾滨海湿地为研究对象,采用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和条件价值法,估算滨海湿地生态补偿标准。以分析和筛选研究区生态补偿需求下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指标为前提,估算2005年、2010年和2015年研究区的调节服务价值,并根据服务价值的减少量,估算出生态补偿标准上限为48 946.35元/(hm2·a);采用条件价值法,估算出研究区生态补偿下限为37 695.00元/(hm2·a);根据胶州湾湿地生态环境质量和社会状况,认为适宜的滨海湿地生态补偿方式应以现金补偿为主,以政策补偿为辅,尝试性应用技术与智力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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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影响力占补平衡的湿地补偿比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湿地科学》2016,(6)
采用生态影响力平衡分析方法,估算占用地生态平衡补偿比例,探讨生态盈余。研究结果表明,湿地占补指标包括面积、生态量、生态功能和效益及其影响力;要实现占用地生态消费平衡,占用地生态影响力必须平衡;在消费与影响力平衡条件下,确定补偿比例;距离越远,新建湿地对占用地生态影响力衰减幅度越大,影响力系数越小,占用地生态消费水平越低;补偿比例与影响力系数互为倒数;生态影响力平衡的异地占补没有距离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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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环节,各国推行的湿地保护政策不尽相同,但多数国家是通过政府和市场的双重机制将湿地生态补偿与湿地保护的目标相结合。目前我国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尚显不足,存在立法滞后、边际模糊、程序缺位、监督缺位等问题。在比较法视域下考察加拿大、美国、印度、泰国的湿地生态补偿实践,借鉴其成熟的湿地生态补偿经验。从制定生态补偿法、明确法律关系要素内容、完善程序性规范、健全监督机制等方面入手,由此完善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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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对湿地的认知变化及保护历程,结合第二次全国湿地普查结果,分析当前我国湿地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主要包括:落实保护红线、创新保护格局;完善法律法规、推进湿地保护绩效考核;实施生态补偿机制、提升湿地造血功能;加强科技支撑及人才建设、建立智能管理体系;宣扬湿地文化,推进社会主流生态价值观形成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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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庭湖区湿地恢复的生态补偿效应评估 总被引:47,自引:0,他引:47
洞庭湖是我国最大的淡水湖泊湿地景观生态系统之一,湿地资源丰富。但由于人类不同历史时期的围垦和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导致湖泊湿地生态系统严重退化,湿地面积大为减少。随着洞庭湖区按照国家“退田还湖,移民建镇”的整体战略部署,以及“4350”工程的实施,湖泊面积、湿地资源将会得以恢复。然而,退田还湖中移民农户为保护与恢复湿地,牺牲了部分利益,成为受损方。洞庭湖区湖泊湿地的退田还湖工程是恢复长江生态功能系统工程中一个很重要的子系统,工程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在于退田还湖农民在其中损失的利益能否得到补偿,及其为生态恢复所作的贡献能否得到承认。作者在实地调查和试验的基础上,依据环境经济学原理和方法,对洞庭湖湿地恢复引起的湖区农户收益减少和一系列的湿地生态服务功能的恢复表现,进行了价值评估,由此得出湿地恢复应对湖区移民农户的生态补偿值。以湿地恢复的生态补偿评估为基础,探讨了评估方法与建立补偿机制重要性,以期实现“以人为本”的战略目标,也为顺利进行退田还湖的后期工作,广泛调动广大群众生态建设的积极性,为合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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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秋菊华国栋刘新科郑洁玮 《湿地科学与管理》2022,(2):35-38
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进一步深入,推进和构建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势在必行。文中从法律、法规等制度层面,对湿地生态补偿的对象、范围和标准进行分析,并得出以下结论:(1)湿地生态补偿对象包括湿地的所有权主体、用益物权所有人和管理权主体;(2)补偿范围包括土地和地上附属物损失、因权力受限而产生的损失和因湿地保护而造成的损失;(3)补偿标准的确定尚缺乏法律法规和价值核算体系,考虑财政的支付能力,还应探索现金补偿、实物补偿和优惠政策补偿等多种补偿形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