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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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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案例2019年3月,某县自然资源局在巡查中发现,村民张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承包地200平方米建超市,当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建筑并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张某对此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同时,也拒不执行处罚决定。  相似文献   

2.
<正>2004年,甲村村民张某在乙村购买了一宗宅基地,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以张某非乙村村民为由拒绝了该申请。2008年,张某将户口迁到乙村,又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对于如何办理张某的第二次申请,存在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3.
[案情]张某和李某虽经村、组同意分别于1985年、1989年建成房屋,但都没有宅基地使用面积的合法证明。两宅之间3.2米宽空地上的土方为张某所垫,并种植树木。由于两户之间界址不清,李某遂要求镇政府处理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1992年镇土地管理所征收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所依据的统计表显示:李某宅基地东西宽13米、南北长22米;张某宅基地东西宽13.3米、南北长22米。1998年12月,有关李某的宅基地地籍调查表只在“宗地草图”栏标明了李某的东邻是王某、西邻是张某,宗地四至、界址使用面积等均未标明;有关张某的宅基地地籍调查表在“宗地草图”栏仅标…  相似文献   

4.
<正>案例2005年3月,某国有农垦企业将国有农用地承包给职工李某种植经济林,签立合同约定:承包期至2034年;未经企业同意,李某不能转包、买卖、出租、抵押、荒芜,否则,企业有权解除合同;国家建设使用该地,承包合同终止。李某将上述土地转包给张某,签立合同约定,承包期30年,国家建设使用该地时,张某无条件退出。2013年12月,省政府做出  相似文献   

5.
一、基本案情1993年,甲市城镇居民张某与乙市安吉乡丙村签订租用土地合同,由张某给付丙村土地租金,租期为70年。后张某在该土地上建起了4层楼房,建筑面积共1300多平方米。1997年乙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相似文献   

6.
<正>案情介绍2013年,村民王某在自己承包的2100平方米土地上建木材加工厂,2016年木材加工厂经营不善,王某和村民张某协商,以65200元将该木材加工厂转让给张某建设面粉厂。2018年,张某又将面粉厂以8万元转让给李某之后,李某在该土地上将面粉厂改建为加油站。某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后,经过调查认为,李某建设加油站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占地,遂对李某下达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是责令李某退还非法占用土地。二是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  相似文献   

7.
<正>案例2003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某从城中村村民李某手中,以市场价格购买了一处宅基地,该宅基地上盖有两层房屋,李某于2000年领取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产证。2005年,张某向国土部门申请进行土地变更登记,请求补缴土地出让金。  相似文献   

8.
<正>土地改革后,张某的父亲分得房产一处。1953年,当时的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权证,1971年经所在地人民公社同意由该公社的邮政所占用该房产办公,张某一家由所在大队的专业队为其异地盖了两间草房居住,1995年县政府又无偿为张某划拨宅基地302平方米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后邮政所将所使用的草房翻修改造成两层平房一直使用至今,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世纪80年代末,张某以1953年所持有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为由,申请并主张原四间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归自己。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所有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  相似文献   

9.
<正>案情简介张某系甲行政村村民,其姑父王某在乙村有自留地200平方米,因为县城规划开发道路拓宽,其姑父王某在乙村自留地紧临公路。张某认为其姑父王某自留地有商业价值,便同其姑父王某商量使用土地建饭店,王某由于不愿意再投资建房,要求由张某垫资建房屋三间,建房费用抵租赁费5年,张某同意此意见。2019年2月,张某建房屋时被群众举报,某县自然资源局经调查后认为:自留地虽然是王某的,但房子却是张某负责建的,用于张某以后经营饭店,  相似文献   

10.
正问:我县逻岗镇张李村村民张某多次向宁陵县国土资源局和宁陵县林业局反映,要求收回本村村民李某在1982年开垦种植的位于林区最南侧的一块地。如果不收回,张某就要上访告状。国土局经过调查查明:1982年宁陵县林场第一次更新树木后,重新种上了速生杨。为了树木更好地生长和管理,林场将位于李村附近的土地承包给了李村的四个村民组。四个村民组按照每人1.5亩  相似文献   

11.
正豫西北某市,张某和宋某是同事加朋友关系,2002年9月初,张某与宋某经口头协议,宋某将其妻子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卖给张某。2002年10月张某将5万元人民币交付给宋某,宋某给张某出具收据一张并载明"今收到购房款人民币五万元整"。2004年宋某的妻子将本案所涉及房屋的土地证、房产证及交房款手续一并交给张某。2004年张某向该市地产交易部门交纳了33元登记费,进行土地过户手续办理。该市地产交易部门工作人员告知张某首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2009年张某要求宋某配合去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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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2018年3月,村民张某未经批准在其承包地内取土320平方米用于建住宅,原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依法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限张某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恢复耕种条件。张某拒不履行,并于同年10月,又在其承包地上建饭店,总计占地1025平方米。为此,国土局自行撤销了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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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村民王某在自己承包的2100平方米土地上建木材加工厂,2016年木材加工厂经营不善,王某和村民张某协商,以65200元将该木材加工厂转让给张某建设面粉厂。2018年,张某又将面粉厂以8万元转让给李某之后,李某在该土地上将面粉厂改建为加油站。某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后,经过调查认为,李某建设加油站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占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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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19年7月,某市自然资源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张某未经行政部门批准,租赁B村2100平方米土地建厂房。经调查,该地类型为园地,建厂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针对张某的违法占地行为,该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建筑并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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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村民张某来到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反映该村村委会违规收回自家老宅基地。经查,张某的老宅基地有1953年政府颁发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地上建有南北相邻两院。南院是1983建成的5间房屋,有1995年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北院仅有围墙,无土地使用证。张某与两子的户口在本村,其爱人户口在外,且一家四口均长年不在本村居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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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9年7月,某市自然资源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张某未经行政部门批准,租赁B村2100平方米土地建厂房。经调查,该地类型为园地,建厂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针对张某的违法占地行为,该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建筑并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疑点本案中,该自然资源分局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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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于2017年4月正式启动建设“土地超市”,建立土地交易二级市场数据库平台,企业可通过交易平台选购、转让土地.2017年10月,该市“土地超市”正式开张并取得开门红.截至目前,“土地超市”上33宗土地已完成交易,成交面积736.33亩,成交金额突破2亿元,土地交易二级市场建设成效显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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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甲行政村村民,其姑父王某在乙村有自留地200平方米,因为县城规划开发道路拓宽,其姑父王某在乙村自留地紧临公路。张某认为其姑父王某自留地有商业价值,便同其姑父王某商量使用土地建饭店,王某由于不愿意再投资建房,要求由张某垫资建房屋三间,建房费用抵租赁费5年,张某同意此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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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村民邵某欲在与林场工人张某相邻的宅基地上建房,为防止张某院墙在施工中倒塌伤人,经村委会调解,张某临时拆除其南面部分院墙让邵某施工,待邵某房屋建成后再将院墙恢复.2005年8月施工完毕后,张某欲恢复院墙时遭邵某阻拦.经民事诉讼,县法院认为邵某所建造的滴水坡侵入了张某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所载的土地范围,判决邵某拆除其在张某宅基地内建造的滴水坡.邵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称张某户口"农转非",不应再享有集体宅基地,要求县法院撤销县政府2002年颁发给张某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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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因 2006年初,豫东某镇居民张某,在没有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地600平方米建住宅.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张某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房屋.张某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搬进新房居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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