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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案情介绍2013年,村民王某在自己承包的2100平方米土地上建木材加工厂,2016年木材加工厂经营不善,王某和村民张某协商,以65200元将该木材加工厂转让给张某建设面粉厂。2018年,张某又将面粉厂以8万元转让给李某之后,李某在该土地上将面粉厂改建为加油站。某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后,经过调查认为,李某建设加油站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占地,遂对李某下达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是责令李某退还非法占用土地。二是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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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村民王某在自己承包的2100平方米土地上建木材加工厂,2016年木材加工厂经营不善,王某和村民张某协商,以65200元将该木材加工厂转让给张某建设面粉厂。2018年,张某又将面粉厂以8万元转让给李某之后,李某在该土地上将面粉厂改建为加油站。某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后,经过调查认为,李某建设加油站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占地。  相似文献   

3.
正[案例]编辑同志:您好!半年前,我将自己位于一处小区的顶层房屋租赁给了李某,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不曾想,李某并非用来居住,而是用于饲养狗、猫、鸽子乃至蛇类等大量宠物。由于臭味、噪音不断,毛发四处横飞,污水、粪便随处可见,遭到左邻右舍的强烈反对。鉴于与李某交涉后,各种不良现象并没有得到多大改善,我遂提出解除与李某的租赁合同。  相似文献   

4.
<正>甲村村民李某,为了办幼儿园,以每年每亩2000元的价格租用乙村村民马某的2.5亩耕地,并和马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合同约定,马某只负责提供土地给李某使用,建幼儿园的一切外部事宜由李某负责,发生任何纠纷与马某无关。随后,该违法占地行为被群众举报,县国土局监察大队立案查处。县局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某下达了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建筑物、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李某不履行处罚决定,而是一意孤行,继续  相似文献   

5.
正李某于2014年10月向A区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要求将西邻张某院内南北长32米,南头宽3米,北头宽2米,面积8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给其使用。同时,李某向A区人民政府提供了张某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李母1983年林权证和1990年房屋所有权证及李某自制平面图等证据。经区政府调查,李某要求确权的8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上有张某家清朝所建房屋并办有房产证,目前已赠与其子张甲、其孙张乙,且张甲、张乙已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张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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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08年2月,某开发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开发了一栋公寓式楼房,全部售出,在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楼层顶部归开发商所有。不久,开发商就将该楼的顶部出租给李某种菜且每年收取租金5万元,后李某种菜浇水渗入楼层,引起楼内业主不满,在与开发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7.
[案情]张某和李某虽经村、组同意分别于1985年、1989年建成房屋,但都没有宅基地使用面积的合法证明。两宅之间3.2米宽空地上的土方为张某所垫,并种植树木。由于两户之间界址不清,李某遂要求镇政府处理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1992年镇土地管理所征收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所依据的统计表显示:李某宅基地东西宽13米、南北长22米;张某宅基地东西宽13.3米、南北长22米。1998年12月,有关李某的宅基地地籍调查表只在“宗地草图”栏标明了李某的东邻是王某、西邻是张某,宗地四至、界址使用面积等均未标明;有关张某的宅基地地籍调查表在“宗地草图”栏仅标…  相似文献   

8.
国有土地市场,既包括一级土地市场,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又包括二级土地市场,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国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企业、单位或个人,属于土地一级市场。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相似文献   

9.
安阳市文峰区某“城中村”村民张某有一处宅基地,2000年,取得宅基地使用证。2006年年初,张某夫妇被儿子小张接到市区居住,便以6万元的价格把宅基地卖给市民李某,并于2006年12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10年5月,张某夫妇相继去世。  相似文献   

10.
正案例1998年某县政府大力提倡兴办乡镇企业,经县政府批准,某行政村将10亩机动地出租给王某建人造板厂,合同约定,租金每年每亩400元,期限20年。2015年王某人造板厂倒闭,法院对该厂的生产设备进行拍卖,竞买人张某买下生产设备后又与该行政村以每年每亩800元、期限10年签订协议,继续加工人造板材。张某于2016年在原有厂房已硬化地面的基础上继续扩大了硬化面积,把板厂改建成驾校。2007年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显示,该宗地已经变更为建设用地。目前,对于该案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相似文献   

11.
案 例 某行政单位由于工作需要,经县政府批准重新选址规划建设了一幢办公楼,整体搬迁后将原土地及建筑物出租给某企业改建宾馆,双方签订了10年的租赁合同,并约定未经租赁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扩建.该企业在宾馆装修过程中被自然资源执法部门发现,执法人员要求停止违法行为,企业却提供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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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2005年7月18日,A村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与某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A村将2公顷集体土地(地类为园地)出租给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将其用作松香加工基地,租赁期限为30年,每年租金为60 0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合同签订后,该公司于2005年7月20日在合同约定的土地上动工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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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4年10月,王某以其所有的A房产作抵押,向杨某借款200万元,但由于A房产价值低于借款额,双方在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中约定用张某的B房产作余额抵押。合同订立后王某与杨某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抵押登记申请,登记机构收取了双方登记申请、身份证明、A房产所有权证、抵押借款合同等材料后为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下简称诉争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中除记载了抵押权人杨某、抵押人和房产权利人王某、A房产坐落、债权数额等内容外,还在附记中载明:“余额抵押,根据抵押合同约定,另有张某的B房产共同为200万元债权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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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14年10月,王某以其所有的A房产作抵押,向杨某借款200万元,但由于A房产价值低于借款额,双方在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中约定用张某的B房产作余额抵押。合同订立后王某与杨某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抵押登记申请,登记机构收取了双方登记申请、身份证明、A房产所有权证、抵押借款合同等材料后为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下简称诉争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中除记载了抵押权人杨某、抵押人和房产权利人王某、A房产坐落、债权数额等内容外,还在附记中载明:"余额抵押,根据抵押合同约定,另有张某的B房产共同为200万元债权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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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03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某从城中村村民李某手中,以市场价格购买了一处宅基地,该宅基地上盖有两层房屋,李某于2000年领取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产证。2005年,张某向国土部门申请进行土地变更登记,请求补缴土地出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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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8年9月福建省某市原土地管理局①(甲方)与某村村委会(乙方)、陈某(丙方)签订征用出让合同,合同内容约定陈某拥有某村一地块的使用权,用途为住宅用地.2007年,陈某在该地建设了一幢6层高的框架住宅楼.2009年底,该市国土资源局与甲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甲公司竞得某地块.2010年,该市原国土资源局与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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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15年7月,张某与房主吴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吴某将其拥有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某,售价300万元。协议签订后,张某按约定支付了首付款210万元,双方于当日办理了二手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手续(以下简称“网签”),又于8月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在网签后、产权过户前,吴某以上述房产作抵押,向赵某借款280万元并在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张某获知已购房屋因被抵押无法过户后,于2016年1月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吴所签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相似文献   

18.
2013年某县土地资源监察大队办理过下面的一个案件:甲公司原有一2000平方米的钢材场地,有国有划拨用地的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甲公司于2005年11月16日私自与李某签订转让协议,折抵所欠李某的46万元借款,并将土地使用证交给李某。此后,李某一直用该地存放矿山设备,直至去年5月份,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李某在该宗地上兴建住宅用房。对于这个违法行为,该大队处罚的法律条款是:对甲公司按非法转让土地立案查处,对李某按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立案查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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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1997年8月23日购买X市城关镇周楼村第二村民小组土地,并向该组缴纳地款7万元。2000年7月18日该省人民政府在《关于X市2000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中,批准涉案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2002年1月31号,李某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项目名称为商住楼。同年11月14日,李某与X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第四条规定该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为建设住宅楼。同时,李某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管理费21492元、开垦费774元、证本费55元等费用。2002年,李某向X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颁发土地使用证申请,但X市国土资源局一直未办理。X市建设管理局于2007年4月29日对该地块用地规划予以回复,该地块被拟定为二类居住地。2007年5月17日,X市国土资源局在报上发布公告,对该块用地使用权进行挂牌出让,土地用途为居住地。同年6月5日,该局发布变更公告,将已出让给李某的土地再次以挂牌招标方式进行出让。同年7月3日,X市国土资源局向X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出中止出让活动通知书,该地块的挂牌出让行为终止。李某于2010年4月27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挂牌出让行为和X市国土资源局、X市政府颁发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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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20日,王某(乙方)与回车镇黄湾村十一组(甲方)签订"征荒坡协议"约定:"……乙方征用甲方坡地及土地总费用为3万元.乙方必须将征地款一次性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负责协调好当地邻里关系,若发生纠纷,甲方负责协商解决.本次乙方征用甲方坡地为一次性买断,乙方拥有征用地的使用权.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行在征用的坡地上进行合理的改造和建设.……"2010年1月20日,王某与杨某签订"地皮转让合同"约定:王某将自己原买来的黄湾村河边组公路边一块地皮转让给杨某,转让价24.3万元;合同签订时交款10万元,剩余款待地皮挖好后交清;王某负责处理村组纠纷和河边道路不让过车事情;杨某负责处理土地和公路交费事情;如有违约支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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