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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管理量化问题研究课题组 《海洋开发与管理》2001,18(6):45-49
一、持续使用特定海域的最短时限我国刚刚颁布的《海域法》的核心内容是依法建立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由于从事海洋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所属的海洋产业不同、开发规模不同、开发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同,从而使得海域使用的情况十分复杂。特别是本法草案需要纳入法律制度的“海域使用”要不要划定一个范围?如果需要,那么持续使用特定海域的最短时限如何确定?关于这个问题,《海域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1.《海域法》为什么使用“特定海域”这个概念所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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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说 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规定,是在2001年颁布的<海域使用管理法>首次宣布海域归国家所有的基础上,对海域之国家专属所有权的重申.而<物权法>在其关于用益物权一般规定一章(第十章)中,单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122条),同时,单条还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123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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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抵押是不动产权利的抵押,是债的一种担保形式。海域使用权抵押使资金融通更为便利,为经营者提供重要的筹资渠道,活跃海域开发利用活动的作用显而易见。目前在实践中,已经出现海域使用权抵押的案例。而调整海域使用权抵押的法律规定仅在《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中出现,海域使用权抵押的法律研究与立法都存在着严重的滞后现象。为此,笔者对以下五个有关海域使用权抵押的法律问题做一探讨,与相关人士共同切磋与交流。一、海域抵押权概念、设定1. 海域抵押权的概念在我国,海域抵押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海域占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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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已经施行一年有余,但法学理论界对海域法理论的研究仍然十分有限。一是研究主要集中在《海域法》本身,交叉性研究不够;二是研究大多停留在解释层面上,深层研究不多。因此,海域法理论研究工作有待于进一步深化。本文对与《海域法》相关的若干问题做些初步探讨,以期对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化和海域法理论研究工作有所裨益。一、海域空间范围的划定问题关于海域空间水平范围,《海域法》第二条规定的较为明确,“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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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以来,随着人们对开发利用海洋及其资源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我国海洋经济发展迅猛,到1998年,海洋经济国民生产总值已达3000多亿元人民币。 但是,由于我国海域管理工作相对比较滞后,海洋法律制度不完善,特别是缺少一部综合性的管理法规,因此海域使用活动长期处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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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是海洋世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海洋行政管理进入了一个依法治海、依法兴海的新时代,海洋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趋于完善,海洋执法队伍得到了发展壮大。然而,就目前的海监管理体制来说,还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一、我国现行的海洋行政管理体制及海监管理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1998年6月16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家海洋局职能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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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管理法》已于2002年1月1日起生效。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作为海域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在海域法中专设一章给予规定,明确要求“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今后海域使用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应当以海域法为依据,逐步纳入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一、现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1992年,国务院根据当时国内外企业使用我国海域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具体情况,决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1993年,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颁布实施的《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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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海域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海域法》,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国家海洋局在短短的半年中相继制订了一系列有关海域使用方面的法规。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对各级人民政府项目用海审批权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些法规的出台使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我们将这些法规集中刊登,并介绍一些沿海地区执行法规的经验,以便广大读者对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全面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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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以来,青岛开发区积极贯彻落实这一海洋管理的重要法律,禁止在沿海一线岩礁区筑池养殖。但规定发布后,受海珍品价格上涨的利益驱使,在该区薛家岛办事处沿岸的鹿角湾、刘家岛、施沟、南屯、南庄一等社区仍有部分养殖户视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擅自筑池从事养殖活动,违法拦坝筑池,破坏了自然风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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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管理是关于国有海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管理,属于依法行政行为。《海域法》第七章诸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大多属于行政责任,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义务而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根据本法草案相关条款之规定,在海域使用管理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是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相对方是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也称之为管理相对人。该法对各类违法使用海域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财产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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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规定:"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我国的《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两法"对"内水"的定义有水域和海域之分,因此容易引起解读上的分歧或执法上的模糊。分歧之一是,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从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部分,是否包括河口、海湾、滩涂等"内水";分歧之二是,根据《领海及毗连区法》,是否认定一部分"内水"即内海是由直线基线法所致。为什么"两法"对"内水"有水域和海域两种不同的定义?其一,"两法"针对的客体不同,《领海及毗连区法》针对的客体是国际或国外,该法的主体是国家主权;《海域使用管理法》针对的客体是国内海域,该法的主体是国内海域的使用管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规定"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那么另一部分"内水"就是正常基线向陆一侧的水域,包括江、河、海湾等,它完全置于国家领土主权之下。其二,用专业术语上的海岸线替代《海域使用管理法》中的海岸线会出现矛盾。专业术语上同指水陆分界线的有海岸线和"干出线"两种。前者是涨潮时离岸最近的线,后者是退潮时离岸最远的线,依据《公约》规定:"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离岸最远的那条线",所以低潮线更加符合《公约》和《海域使用管理法》中海岸线的定义,怎样理解海岸线才不会出现矛盾呢?本文认为,完全意义上的海岸线是大潮高潮线与低潮线之间的一条带状面,这个面有时被水淹没,有时出露,且宽窄不等,陡缓不一。当解读了《公约》的有关条款后,就不难理解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水域中有盐度为0.05~30和30~36范围的"内水"存在,盐度范围为0.05~30的"内水"是指按正常基线法划定领海基线而出现的"内水",包括水域和海域;盐度范围为30~36的"内水"是指按正常基线与按直线基线法划定的领海基线之间出现的"内水",即内海。它们在法律层面上有主从之分,不能混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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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测量已经是填海海域从海域转为陆地,向国土部门申请换发土地证前的一个规定程序,是落实海域法的重要保证,在国家海域和土地管理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自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海洋局颁发一系列配套法规文件及多部技术规范文件,建立起较为齐全的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和技术体系,但仍存在管理办法不完善、技术规范缺乏、验收标准模糊等问题,文章就验收测量工作中的施测手段、界线判定方法以及面积量算中遇到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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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宏 《海洋与海岸带开发》2008,(5):38-41
海域的价值已得到我国法律的承认。所谓海域价值,是指海域所具有的满足人类需要的各种属性。整体的海域价值可分解为政治价值、军事价值、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科学价值、文化价值等多个方面。海域价值的体现与实现是由人来完成的,这一进程取决于人们的认识程度和科技发展水平。人类在开发利用海域时,应当尊重海域价值的历史性,根据海域价值形成的历史规律来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并注意海域开发利用的“度”,使海域的价值既充分又合理地得以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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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由江泽民主席签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将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是我国政府进一步强化建设毗邻海域国家权益、彻底解决海域使用及其资源开发的“无序、无度、无偿”状态,强化海洋综合管理的关键举措,是推进我国海洋管理法制化建设的显著标志。同时也是破除传统用海观念,建立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一次深刻革命。必将对促进我国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海洋可持续利用,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海洋是生命的摇篮、风雨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