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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邻居黄某发生相邻通行权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黄某于2007年5月14日向法庭出示了自己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王某因此知晓了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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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由1991年,某村王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为其划定宅基地一处,同年县政府为王某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王某建房基后,村委会通知其停止了建设。1992年,王某所在乡政府给其新批宅基地一处,王某在该处宅基地上建成房屋居住至今,但未领取该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2002年,王某在取得土地证后,又在原建房基地上建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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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与高某均系某村村民。1982年王某自建住宅一处,1997年5月当地国土部门按照程序为其颁发宅基地使用证。2002年该村建造一批楼房,王某向村委会报名认购,村委统一为认购户办理了新房宅基地使用证,王某在取得新宅基地的使用权之后,将其旧宅土地使用证退给村委,村委因忙于其他工作,旧证并未及时注销。2005年7月村两委研究决定,入住楼房户倒出的旧房可由无房户选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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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家住焦作市解放区建设中路某公司居民楼的市民何大娘,终于在该市地产交易中心拿到了分摊面积为17.2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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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村民张某来到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反映该村村委会违规收回自家老宅基地。经查,张某的老宅基地有1953年政府颁发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地上建有南北相邻两院。南院是1983建成的5间房屋,有1995年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北院仅有围墙,无土地使用证。张某与两子的户口在本村,其爱人户口在外,且一家四口均长年不在本村居住。 相似文献
6.
甲和乙是远房亲戚。甲在县城有住房一套,甲1990年将房屋卖给乙,乙支付给甲5万元,但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协议,仅有一个证人丙在场。1992年,乙申请土地登记,该县土地登记部门仅凭丙的书面证言就向乙发放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非开展总登记)。乙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后乙将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房屋、土地的过户手续。但甲声称其没有将房屋转让给乙,而只是将房屋出租给乙居住,5万元不是房款,而是房屋的租金。因此要求撤销县国土资源局给乙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未得到支持。县国土资源局特到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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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7年3月份,某市土地储备中心以其收购的储备土地,向该市土地登记中心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并希望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提供了以下材料:(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二)地籍测量成果;(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明;(四)土地储备机构和银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五)市政府同意收购土地的批准文件;(六)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注销证明文件;(七)房管部门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文件;(八)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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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张某依法取得了一宗宅基地使用权,并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张某将该宗地转让给李某。李某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后,凭张某的出让合同和双方间的转让合同,向当地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国土部门告诉李某,要先注销张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证,由国土部门与李某签订出让合同,然后凭新签订的出让合同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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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系豫北某市人,1996年取得了一宗宅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7年盖了两层楼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3年张某急需资金,与李某(在南方打工)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以15万元的价格将其房屋及宅基地转让给李某,李某也全额支付了费用。就在李某准备去办理变更登记时,因单位有事,李某暂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也没有与张某约定何时办理变更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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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某市国土资源局将一块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挂牌出让给某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征地拆迁由开发商自行负责,国土资源局配合完成相关手续;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建设工程必须在两年内完成。后国土资源局为该开发商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开发商向银行贷款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后市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由于征地拆迁难度较大,该项目迟迟未能开工。在市政府统一部署的闲置用地清理活动中,该宗土地被认定为无偿收回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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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主动热情上门为前所街道前所村改制企业临海市日杂用品厂6亩国有土地办理变更手续进行土地使用证年检实地踏勘测量,得到该单位负责人李某的高度赞扬。在“解放思想、创业创新”大讨论中,该局主重实效扎实开展“两年”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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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从中引出一个问题:土地使用权到底是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取得,还是土地使用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履行合同后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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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5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某从城中村村民李某手中,以市场价格购买了一处宅基地,该宅基地上盖有两层房屋,李某于2000年领取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产证。2005年,张某向国土部门申请进行土地变更登记,请求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部门认为,集体土地未经审批不能变更为国有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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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市一房地产公司于2005年5月通过拍卖出让方式取得一宗150亩的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该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约定应于2005年10月开工建设。之后,由于该公司资金问题,此宗地一直闲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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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应从何时算起,这个问题在土地管理的日常工作中经常碰到,涉及到受让方的重大利益。目前存在较大的争议有三种,第一种观点“合同成立生效说”,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第二种观点“批准、登记生效说”,从土地使用证签发之日算起;第三种观点“附条件生效说”,从合同的约定生效之日算起。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起止到底该从什么时间算起?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