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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工作关于对征地方案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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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是规范行政机关公权力、保障人民财产权利的重要民事法律。《物权法》对征收、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法律上作了明确规定,由此必将对我国的征地制度改革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指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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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地是指政府在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时,按照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核定用地指标,让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组织发展二三产业,壮大集体经济、安置失地农民。留用地不仅是对征地的补偿,更是被征地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收益来源,有利于维护农民切身利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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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战杰 《资源导刊(河南)》2018,(2)
正问题我市有一个公路建设项目,要将一个丁字路口打通成十字路口,需要占用城中村村民的承包土地。因为工期紧张,在市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开始动工建设,公路占用的土地属于"城中村"农民集体土地,本应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但因种种原因尚未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后来两村民向我局发快递信函,要求公开政府征地公告信息,我局已经签收,但未回复。两位村民遂向上级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事项有两个,一是: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依法不公开该地段征收批复文件及与其相对应的"‘一书四方案’、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及勘测定界图"的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责令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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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7,(7)
<正>问:我们想把土地征收的权力和事务性工作委托给镇政府,这样做合适吗?答:《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征收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这是法律授权,又叫作"职权法定"。法律没有规定可以依次下放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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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机构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产物。它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的规定而建立的,是代表政府进行统一征用土地的职能部门。土地征用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强制性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给予合理补偿安置的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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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5,(8)
<正>在征地工作中,经常涉及经济林的补偿问题。补偿的依据是《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但结合工作实际,笔者对该《通知》的合理性颇有质疑。一、经济林补偿费性质分析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目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在全省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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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违法违规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或虽合法征用但征地补偿费不及时足额支付给农民,使失地农民土地权益和就业安置得不到保障,影响了农村稳定和发展。如何在征收征用土地中保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当前要把握住四个关键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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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征地制度的缺陷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并给予补偿安置的一种行政行为。而征地中的补偿安置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同时也引发被征地农民上访、信访案居高不下,影响了社会长治久安,也暴露出现行征地制度的缺陷。其中包括:征地范围过宽,为公共利益需要征地的目的性界定不清;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测算方式有失公平;安置方式单一,难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政府征地操作中存在的问题;缺乏一部完整的“土地征收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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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不断完善征地补偿办法,于日前出台了《方城县县城规划控制区土地征用留地安置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符合留地安置的条件、留地面积的标准,留用地的用途及要求。该办法的出台,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失地后的生产生活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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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国土资源厅财务处 《南方国土资源》2003,(9):24-26
根据《宪法》和新《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进行各项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举办各项社会公共事业的国家建设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并依照法律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给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行为。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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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5,(10)
<正>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2014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豫政办(2014)139号文件,规定"为了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以同时进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理解和认识不同,就该文件中所指的"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以同时进行",有人理解为是将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在同一时点张贴告知被征地农民;还有人理解为同时进行并非是纯粹为了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将两公告同一时点进行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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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是国家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安置的行为。由于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世代依赖于土地生存和发展,因此,征用土地问题成为农村十分敏感的问题,特别是人均耕地较少的南方和沿海地区,征地问题更成为社会的“热点”。从大庆地区多年来征地工作的实践来看,要科学处理好征地工作,真正做到国家、集体、企业和农民利益兼顾,必须深入研究以往征地工作中方方面面的矛盾和问题,从而做到有扬有弃,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征地制度,最终建立起一整套新的,符合目前中国国情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推动我国征地工作步入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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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09,(11):57-58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