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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土资厅发〔2010〕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审批管理,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勘查,提高勘查工作质量,降低勘查投资风险,加强矿产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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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按照《关于建立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52号)要求,为做好2007年度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7年度省级地质勘查成果通报的编写为使地质勘查成果通报能够更加准确、翔实,对2007年度省级地质勘查成果通报编写提纲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具体内容与要求见附件1。各省(区、市)在发布本地通报时可以结合本地情况增加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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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通讯》2006,(15):6-8,10
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国家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为了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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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有关工业地勘部门(公司):各项目主管单位在对2005年实际执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提交了2006年续作申请材料。我部组织专家对申报续作的项目进行了技术论证和经费概算审查。现将续作论证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联系方式:电话:(010)66558385、66558167传真:(010)66558381E-mail:gpwang@mail.mlr.gov.cnyehy@mail.mlr.gov.cn附件:2006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续作项目论证结果公示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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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2005〕2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各工业地勘部门(总公司):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71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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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加强对金土工程建设的业务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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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