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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土资源通讯》2006,(13):2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加强对国土资源科技工作的领导,全面  相似文献   

2.
<正>国土资厅发〔2010〕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审批管理,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勘查,提高勘查工作质量,降低勘查投资风险,加强矿产资  相似文献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相似文献   

4.
《国土资源通讯》2006,(24):1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切实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健康、有序、协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总体要求(一)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是对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规则和行为进行调控、规范和监督管理,并为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提供服务,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职责。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对促进地质勘查行业的改…  相似文献   

5.
《国土资源通讯》2011,(10):15-18
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按照《关于建立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52号)要求,为做好2007年度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7年度省级地质勘查成果通报的编写为使地质勘查成果通报能够更加准确、翔实,对2007年度省级地质勘查成果通报编写提纲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具体内容与要求见附件1。各省(区、市)在发布本地通报时可以结合本地情况增加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7.
国土资发〔2006〕234号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42号)精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组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组长:李元(国土资源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副组长:朱志刚(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成员:汪民(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孟宪来(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  相似文献   

8.
<正>国土资发〔201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国土资源部2010年1月25日  相似文献   

9.
《国土资源通讯》2006,(15):6-8,10
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国家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为了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0.
《国土资源通讯》2011,(9):39-4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2006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以来,矿业权分类管理全面实施,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率先推行,  相似文献   

11.
《国土资源通讯》2009,(22):1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的管理,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2.
《河北国土资源》2005,(11):46-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精神,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经研究,决定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  相似文献   

13.
《国土资源通讯》2008,(13):10-20
国土资发〔2008〕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现予印发。  相似文献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有关工业地勘部门(公司):各项目主管单位在对2005年实际执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提交了2006年续作申请材料。我部组织专家对申报续作的项目进行了技术论证和经费概算审查。现将续作论证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联系方式:电话:(010)66558385、66558167传真:(010)66558381E-mail:gpwang@mail.mlr.gov.cnyehy@mail.mlr.gov.cn附件:2006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续作项目论证结果公示表…  相似文献   

15.
《国土资源通讯》2005,(15):15-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各工业地勘部门(总公司):根据国务院第150号令、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1〕809号)及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71号)有关要求,现就申报2005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新立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立项原则与工作重点2005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新立项目继续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工作五年…  相似文献   

16.
《国土资源通讯》2006,(5):13-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了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实,部党组研究决定成  相似文献   

17.
国土资发〔2005〕2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各工业地勘部门(总公司):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71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  相似文献   

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加强对金土工程建设的业务指导  相似文献   

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相似文献   

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向国土资源部提交新立探矿权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除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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