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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国有土地。这里我们主要讨论的是农村承包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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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13年年底,某市重点项目依法征用了M村部分土地,征地补偿款由该村村委会领取。M村第二村民小组的村民认为,被征用的土地包含他们与村委存在争议的土地,争议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是不合理的,应退还给本组成员。在1994年土地调整前,存在争议的约20亩耕地一直由M村第二村民小组村民耕种。1994年,村委会依据当地政府《xx县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的通知》,以统分统调方式将第二村民小组耕种的土地收回村集体。由此引发了双方之间就该宗土地所有权的争议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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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6,(1)
正问:我县一个村民持1951年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书,要求将已经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宅基地变更到他自己名下,并且到市法制办行政复议,法制办要求我们提供答复意见。请问,该宗宅基地能够确定给这个村民吗?答:新中国成立后,确实实行了短暂的土地私有制,并且颁发了土地证书,但是自从人民公社化运动之后,取消了土地私有,所有的土地全部归农民集体所有,并由农民集体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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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主体确认是关键,尤其是对农村的村民小组,能不能作为一个主体,很不好操作。通过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几次调研,也反映出基层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问题感到很棘手。笔者认为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确认应从法律规定和农村经济组织现状的实际两个方面进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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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5,(12)
<正>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连同村址等在内原为村集体的土地就全部自动成为国有土地了吗?是否还要履行土地报批程序?按此规定,原来已经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尚未履行土地报批程序的问题应该怎样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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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7,(6)
<正>问:我县一个村民持1951年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书,要求将已经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宅基地变更到他自己的名下,并且到市法制办行政复议,法制办要求我们提供答复意见。我想知道,该宗宅基地能够确定给这个村民吗?答:新中国成立后,确实实行了短暂的土地私有制,并且颁发了土地证书。但是,自从人民公社化运动之后,取消了土地私有,所有的土地全部归农民集体所有了,并由农民集体统一另行安排使用,原来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书之类也就自动失去了法律效力。如果该村民有地上附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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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期有媒体报道,海南省东方市四更镇四而村地少人多,但村口的千余亩农用地却被四更镇政府承包给个人,不许村民耕种。村民认为,这块地是由村民开垦出来的,应归村集体所有,并向东方市国土资源局主张土地权属。事情的真相到底如何?守着千亩土地无法耕种村民为何说守着千亩土地无法耕种?为探寻事件真相,记者日前来到四更镇四而村。四而村是东方市革命老区村庄之一,位于东方市北部。记者看到,纠纷地块上有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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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趁心 《资源导刊(河南)》2022,(3)
案例1995年4月,某村村民甲按程序向所在村组申请并获批准一处宅基地并建成住宅。2016年,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为其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为甲,土地所有权人为该村一、二组集体所有,用途为农村宅基地。村民乙的门面房与甲的宅基地相邻,由于村里扩路,将乙原来的门面房拆除(拆除后剩余的部分土地,所有权为村集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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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问题,在国家已经颁布的相关法律中已经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早在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就做出了如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厂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休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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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一块国有坑塘地,被县人民政府颁发了两个土地使用证,除土地使用人不同外,其他登记时间、内容一模一样。针对该案,国土部门应如何解决?笔者对2015年第3期《法制天地》栏目"一地二主引争议"一案进行分析后认为,该案可以从七个方面予以明确:第一,乡政府是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人。《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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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1997年11月,某单位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用松竹村村委下属的第三村民小组土地,被征土地所有权属第三村民小组所有.10年前,松竹村村委利用被征土地办园艺栽种果树,由村委负责经营,利润与第三村民小组"六四"分成.现仅存少量果树.1997年12月松竹村村委会代表第三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征用协议》,并领取了征用土地补偿费50万元,松竹村村委会扣除了其中的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费8万元,剩余的42万元土地补偿费,松竹村村委即以曾经经营被征地多年为由,要求与村民小组"六四"分成剩余土地征用补偿费.第三村民小组认为不合理拒不同意村委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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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家修建高速公路征地和农村集体土地用益物权的局部调整,沈阳农村出现了个别以村民小组和生产队为诉讼主体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有的主张土地所有权,有的主张土地的用益物权,有的主张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或者无效,按照现行法律,村民小组或生产队到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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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雅儒 《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14,(7)
正2006年,村民李贵就房产、田地和张发财签订买卖合同且履行后外出经商。6年后,李贵以所承包的土地不能买卖,且双方签订的合同存在瑕疵为由,要求收回土地自己经营。李贵能否收回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06年,村民李贵因到镇上经商,为了方便在镇上新买了一套房居住。这样,他在村里的原住房便无人居住,原承包的田地也无人耕种。同年7月8日,李贵与张发财签订"房产、田地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贵将房产及附属设施、其所承包的2.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作价500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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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律师,您好!向您咨询个问题。我家里有新中国成立前中央政府发的老地契,但土地房产所有权人是父亲。1987年土地清查时,经确定该宗地为农民集体所有,但没有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登记发证。现在,我父亲(房屋所有权人)已去世,我们(房屋所有权的子女)都是城镇户口,一直在此房居住。请问,我们是否能继承该宗土地及房产?家里所有的老地契是否还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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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研究在山东省东营市各县区共选取11个村庄,调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界定及其成员身份认定问题。调研结果显示东营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转为基层公共管理组织致使原有经济职能消失。集体土地所有权均确权登记在村委会一级,但部分村庄的村民小组依然保留土地及其收益的支配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较多依赖于集体经济组织自我认定,缺乏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当前东营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各种问题主要源于计划经济时期行政管理、生产经营和土地产权制度一体化管理模式。今后应在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基础上,利用现代企业制度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转移,并完善内部成员的准入退出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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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征收是国家特有的权力,是国家因公共事业的需要,或为实施国家经济政策,或为国家国防安全,基于国家对土地的最高所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土地各种权利进行征收的一种行为。我国的土地公有制存在着两种形式,即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这样当国家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就需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征为国家所有。土地征收的核心是土地取得的强制性,并不以土地所有者即劳动群众集体的同意为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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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建立村委会土地管理责任制,应当是切实管好农村土地行之有效的办法。管理好、经营好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是村委会的法定职责。《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建立村委会土地管理责任制不仅于法有据,同时也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客观需要,是新形势下解决农村集体土地被超占、乱占以及私搭乱建等违法问题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