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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质》2008,(3):30-30
3月1日,河南省召开的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今年河南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会同监察厅等部门持续开展用地情况执法检查,对严重破坏、浪费和闲置土地的违法违规案件,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该省政府要求,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严禁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面积不减少,坚决刹住乱占用农用地之风。河南省明确各级政府的行政首长是本区执行土地管理规定的第一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造成耕地保护目标没有完成,违规违法用地批地等后果,或者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报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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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耕地总量不减少”。1998年12月24日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规定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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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6月25日是第19个全国“土地日”,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宣传主题是“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这一主题告知我们:在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为了扩大内需保增长,我们必须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同时必须维护土地管理法制,努力保护18亿亩耕地红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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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的所有制形式有两种,一是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所有权的转移,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就是这看似简单的所有权的转移,实践中却存在着大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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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通过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招拍挂及《规定》)(2007年9月21日进行修订)。其中第四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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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1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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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人大正着手出台《浙江省土地登记条例》,笔者认为应“三思”而行:
一思立法的必要性。《浙江省土地登记条例》是否立法取决于国家对不动产立法的进程。我们不期望一部法律管“一辈子”,但至少也要管上几年,根据《物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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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基本农田的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我国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法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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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村委会土地管理责任制,应当是切实管好农村土地行之有效的办法。管理好、经营好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是村委会的法定职责。《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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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元土地所有制下,中国城市市区的建设用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依法征收后新增的建设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市区以外以及法律规定由国家所有土地以外的农民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文登市金岭山庄被位于城区的经济强村西楼兼并后,土地资源得以高效利用,加速了城市化进程,成为城乡统筹发展的典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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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对于什么是“城市”,“城市”的边界在哪里,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因此,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现实生活中,都存在对该条法律的争议,将其作为“建成区”的有之,将其作为“规划区”的亦有。但迄今为止,未见立法机关的法律解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