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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斤、省财政斤近日联合出台的《关于防止耕地抛荒的意见》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耕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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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是粮食生产最主要的物质基础,是保障粮食安全的最主要前提。近年来,越来越突出的农村耕地抛荒给粮食生产安全敲响了警钟,也使土地管理工作成效受到影响。据调查,浙江省舟山市2010年底耕地抛荒面积为1.17万亩,抛荒率达5.62%;湖南某县耕地抛荒面积达4.5万亩,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23%;四川省武胜县2008年抛荒耕地3.2万亩,占全县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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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耕地的调绘人为抛荒的耕地按耕地调查,抛荒的耕地且已变更为非耕地的,按现状调查。已办理征地手续但实地仍然耕种的按耕地调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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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耕地保护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出台配套政策法规,如出台政策,对耕地抛荒者荷重税,加大农村种养业的扶持、补贴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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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德平 《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09,6(12):77-79
随着国际粮价飞涨,粮食危机蔓延全球,粮食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确保粮食增产,保证国家粮食安全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农村耕地抛荒问题.它不仅影响粮食生产安全,而且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影响农业现代化和实施城乡统筹的进程.那么如何治理农村耕地抛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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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实现广西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保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工业项目的建设用地,目前,广西国土资源厅正采取有力措施对单位和个人自发开垦耕地实行统一、严格的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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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10,(11)
耕地抛荒的出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发展到现阶段出现的一个必然社会现象,它的形成受到了社会、经济、文化、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问题的综合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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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用地查处的难点1.地方政府、法人违法比较突出,查处阻力大表现为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对自身的违法行为认识不到位,看得不远。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增加,耕地逐年减少,人地矛盾日益尖锐。保护耕地,就是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是保证国家安全。少数单位和个人认为有领导指示和城建规则,无需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用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则对这类案件往往不敢制止、查处和上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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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趁心 《资源导刊(河南)》2015,(2)
<正>一、市政府和国土部门构成不作为理由如下:1994年12月29日,江州支行以划拨方式取得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市政府、建设局、国土局等单位为其下发二书三证,直到2004年才开始建设,闲置时间达10年左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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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耕地保护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出台配套政策法规,如出台政策,对耕地抛荒者荷重税,加大农村种养业的扶持、补贴力度。”
“这样集中培训与面对面沟通交流。既比较全面了解了国土资源新的法规政策和有关业务管理知识,又对一些乡(镇)国土资源工作的疑难问有了新的认识,学习效率高,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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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快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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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补平衡是新《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项耕地保护的基本制度。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建设单位必须要补充相应的耕地,以保证耕地不减少。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城市各方面建设项目较多,土地需求量增加,保护耕地任务十分艰巨。为了实现耕地保护目标,达到耕地占补平衡,保证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用地,蓬莱市国土资源局认真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努力增加耕地面积,抓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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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我国人口众多,而耕地稀缺,矛盾非常突出.土地关系民族的生存,无节制征收土地,加剧了人与土地资源的矛盾,后患无穷.一些地方无视可持续发展的规律,只图一时利益,大规模征地;一些企业一味抢占地盘,搞粗放型开发,进行重复建设,或闲置抛荒,致使大量耕地毁坏浪费,造成无法挽回的资源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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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首次在网上公开即将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此次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共4宗2500亩,分别位于陕县、泌阳县、确山县、正阳县。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明确,受让方须满足以下条件:宜耕后备资源严重匮乏、非农重点建设项目多的地区,且补充耕地指标使用方向为国家、省重点项目或民生工程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单位。7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