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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女,农民,住址某县A城区原告:秦某,男,住址同上,系刘某之子被告:某县A城区某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A城五组),住址同上。原告刘某系被告A城五组的村民,2000年出嫁到A城一组,并于次年生下一子,即本案原告秦某。刘某婚后未将户口迁出,其子秦某出生后户口亦登记在被告处,于是二原告在A城一组未承包责LRH  相似文献   

2.
日前,鄢陵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结一起土地行政确认案,因被告鄢陵县人民政府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土地处理决定,被法院依法撤销。2005年8月24日,本案第三人张某向被告鄢陵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被告为其核发土地使用证。2006年3月24日,被告鄢陵县人民政府以申请办证引起与本案原告刘某发生土地权属  相似文献   

3.
原由某县靳村A村民组与所在村委会,因村部所占土地权属问题发生纠纷,从2002年初先后向辖区法庭,县人民法院,县、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决、复议和诉讼。近日,历时2年复杂而曲折的案件得以解决。原来,2002年初A村民组因土地所有权将村委会上诉至上店法庭,上店法庭以本案必须以县国土资源局处理结果为依据,终止其诉讼。后A村民组以县国土资源局拒绝为其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4日,以行政判决书的形式令县国土资源局于60日内对该案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县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受…  相似文献   

4.
案例原由李某系豫北某市东郊村城里组村民(农业户口),1999年与东郊村城里村民小组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承包了该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20亩。其所在  相似文献   

5.
侯永禄是陕西省合阳县路井镇路一村五组一位普通农民.从1940年起,他开始写日记,一直坚持到2004年3月.30多本共200多万字的日记,记录着家长里短、政策变化,特别是土地制度每一次变化带给农民的深刻记忆.2005年侯永禄去世.  相似文献   

6.
林老太系邕市居民.在邕市望州路有一幢建于五十年代的二层楼房.其于1987年向邕市房产局申办了该房的房产证.林老太为所有权人.但没有办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林老太有方甲、方乙、方丙3个子女。方乙于1960年出嫁后即迁入丈夫家,方丙于1968年分配到外地工作至今.方甲有妻刘氏和一个女儿方慧,方甲一家一直与林老太居住在邕市望州路。林老太1993年去世后.方甲家仍居住在望州路、  相似文献   

7.
案件原由1991年,某村王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为其划定宅基地一处,同年县政府为王某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王某建房基后,村委会通知其停止了建设。1992年,王某所在乡政府给其新批宅基地一处,王某在该处宅基地上建成房屋居住至今,但未领取该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2002年,王某在取得土地证后,又在原建房基地上建房。  相似文献   

8.
案件原由叶某原是豫东某县刘店乡黄庄村二组村民,其丈夫生前在本乡中学任教。为了照顾丈夫和儿女生活,于1994年将自家的房屋卖出后到中学居住。1995年丈夫因病去世,学校安排其做勤杂工,后居住的学校的房屋因故拆掉,叶某便回丈夫原籍王庄村借别人房居住多年。2004年各级领导关心,批准叶某在村里原空闲地上建房160平方米,却遭到所划定宅基地的相邻户刘某百般阻挠。刘并于2005年将其告上法庭,理由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将原住房卖出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同年该县人民法院判刘某败诉后,刘于2006年8月将该县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裁决县国土资源局撤销颁发给叶某建房的土地使用证。  相似文献   

9.
案件原由 叶某原是豫东某县刘店乡黄庄村二组村民,其丈夫生前在本乡中学任教.为了照顾丈夫和儿女生活,于1994年将自家的房屋卖出后到中学居住.1995年丈夫因病去世,学校安排其做勤杂工,后居住的学校的房屋因故拆掉,叶某便回丈夫原籍王庄村借别人房居住多年.2004年各级领导关心,批准叶某在村里原空闲地上建房160平方米,却遭到所划定宅基地的相邻户刘某百般阻挠.刘并于2005年将其告上法庭,理由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将原住房卖出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同年该县人民法院判刘某败诉后,刘于2006年8月将该县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裁决县国土资源局撤销颁发给叶某建房的土地使用证.  相似文献   

10.
福建省莆田市某法院对这起农村互换承包地纠纷案的再审裁定在社会上颇具争议。无独有偶,江苏省南通市也出现过类似的案例,相关法院的事实认定、适用依据和裁判结果也与本案一样。对此法律界存在不同意见。为了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必须先理清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家住睢县涧岗乡张搂村的刘某与蔡某是南北邻居,刘某居住的宅基居南,蔡某管理的荒地(坑)居北。刘某的宅基是上世纪七十年代原生产队为其规划的老宅基,南北长为18米,规划后次年刘某开始建房,由于其宅基北侧是个大坑,刘某无法盖到北边边界处,便在房后留了2米土地作为滴水使用。1982年,县政府按原规划面积为其颁发了宅基证。刘某宅基...  相似文献   

12.
某村李氏家族原为一个生产队(后被分为第二、三、四村民小组),由于历史传统及当地习俗沿袭的原因,长期以来,其家族成员去世后都集中埋葬于另外一个生产队(今第五村民小组)的土地范围内(此现象在当地很普遍),其占地面积由初期的几分地已扩大到目前的4亩多。在对该宗土地使用过程中,李氏家族及第五村民小组部曾经在此土地上栽种过树木,但为争执林木栽种权问题双方曾于上世纪60年代发生过民事诉讼。目前由第五村民组在此土地上栽种的树木已生长了将近20年,但近来双方又因土地所有权问题发生了争执。  相似文献   

13.
案例
  2001年某村村民刘某通过审批,依法取得了一宗宅基地,并在该宗地上修建了住宅。2012年3月,刘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其父在本村留有二间房屋,由刘某继承。同年刘某所在区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刘某即对其居住的宅基地和父亲留下的宅基地都进行了申请登记。  相似文献   

14.
正2013年以来,栾川县15个基层国土资源所在服务重点项目建设中,创新工作机制,扎实做好房屋(征地)拆迁中土地纠纷调解工作。截至目前,全县已圆满化解48起拆迁纠纷,未发生一起赴县以上涉土信访案件,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的目标,为平安乡村建设构筑了和谐屏障。创新工作机制。成立由乡镇国土所、司法所、信访办、城建所等4个部门组成的拆迁安置方案评估小组,  相似文献   

15.
案例1995年4月,某村村民甲按程序向所在村组申请并获批准一处宅基地并建成住宅。2016年,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为其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为甲,土地所有权人为该村一、二组集体所有,用途为农村宅基地。村民乙的门面房与甲的宅基地相邻,由于村里扩路,将乙原来的门面房拆除(拆除后剩余的部分土地,所有权为村集体)。  相似文献   

16.
2004年年初,某镇村民宋某取得了一处2.5亩农田的承包经营权。由于该地块交通条件便利,宋某决定在此处建一饭店,便向村委会递交了书面建房申请,村委会签署了同意意见。之后宋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建起了平房6间,并将剩余的土地圈成了停车场。上述工程尚未完工便被镇政府发现,经调查确认宋某所建房屋系违章建筑,于2004年3月15日送达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  相似文献   

17.
案例2019年7月,某市自然资源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张某未经行政部门批准,租赁B村2100平方米土地建厂房。经调查,该地类型为园地,建厂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针对张某的违法占地行为,该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建筑并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疑点本案中,该自然资源分局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  相似文献   

18.
白新亚 《国土资源》2006,(10):47-47
问:上爷爷与其协我爷爷是个农民,于世纪80年代初承包一块旱地。1992年随我家到县城生活,将该旱地暂交A耕种,1994年土地延包时,集体再次确认该旱地由爷爷承包,并有书面的耕地延包合同书。1996年爷爷病故。2003年2月,未经我家同意,A擅自将该旱地转卖给第三人B建房,我家多次商,A均不予理睬。我家于2003年12月向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依法保护土地承包权,A、B停止侵害或赔偿经济损失。法院意见是:由于我父亲是城镇户口,不可以继承我爷爷的耕地,故以证据不充分为由驳回起诉。我家该如何来维护合法权益?湖南晓庆: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根据1993年7月…  相似文献   

19.
案情简介A公司是一家以生产饲料添加剂为主的化工企业,位于N市科园大道,于1993年在N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在2000年取得某宗地土地使用权证书。2002年8月,A公司因未参加工商年检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吊销营业执照,此后A公司一直未办理注销手续。2013年5月,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到N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某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称其原有土地使用权证件丢失。因A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没有进行工  相似文献   

20.
【案例】王律师,您好!向您咨询个问题。我家里有新中国成立前中央政府发的老地契,但土地房产所有权人是父亲。1987年土地清查时,经确定该宗地为农民集体所有,但没有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登记发证。现在,我父亲(房屋所有权人)已去世,我们(房屋所有权的子女)都是城镇户口,一直在此房居住。请问,我们是否能继承该宗土地及房产?家里所有的老地契是否还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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