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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打破城乡建设用地二元结构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其中,对于国有土地,我国《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宪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相似文献   

2.
无论是对于"城中村"抑或"城外村"的所谓"改造",地方政府都可以大胆引入新的思路,开始新的尝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1款、第2款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关于这一条款的由来,许崇德先生曾经有过详细介绍:本来有不少人主张城市和农村的土地全部归国家所有,但是也有人担心如此规定会引起“很大震动”,而且“土地即使同有,扯皮也解决不了”。既然城市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又何来“城中村”一说呢?  相似文献   

3.
目前中国经济建设已经发展到了一个瓶颈转型阶段,中国的新一轮土地改革势在必行.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总商会副会长、湖南万家丽投资控股集团董事长黄志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将《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修改为"城市土地除居民住宅与实业型企业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其中居民住宅与企业土地个人依法拥有所有权,可自由转让".  相似文献   

4.
陶楚南  梅昀 《国土资源》2005,(12):44-45
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说过: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是其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农民拥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权,他们之间的博弈关系往往围绕“土地”这个特殊的实体而展开。此外,由于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不同,我国的土地制度具有其自身独特的秉性。征地是国家为了某种公共利益,凭借其行政权力将集体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一种强制性行为。目前,随着城市化发展进程的不断加速,征地实际上已经成为增加建设用地的唯一来源与途径。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相似文献   

5.
直面划拨土地使用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虽已实行了10余年,但土地的供应仍是有偿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无偿无限期的行政划拨并存。1998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这一规定,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为国有土地使用的基本制度,土地使用权划拨作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一种补充。这就意味着,在我国的土地供应方式中,划拨土地使用权还将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  相似文献   

6.
0引言 在我国现行立法框架下,作为不动产的房地产实际上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所结合而成的不动产物权。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土地所有权禁止转让。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严格地说,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市场是局限在城市国有土地上的。  相似文献   

7.
2004年3月14日公布实施的《宪法》修正案将原《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改直接导致了相应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亟须修改,并将对完善我国的征地制度,  相似文献   

8.
针对近期涉及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焦点问题,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法学专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他就不动产统一登记、如何理解不动产权发表了更为专业的看法和意见。孙宪忠表示,应打消对“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误解。他强调:“房屋所有权没有期限,有期限的是土地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第149条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相似文献   

9.
征地机构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产物。它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的规定而建立的,是代表政府进行统一征用土地的职能部门。土地征用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强制性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给予合理补偿安置的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0.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对此有的同志认为: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交易,但这种交易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就属非法转让土地。其他均属侵占土地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11.
日本的土地登记代理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的行政土地面积37,274,613公顷,日本国土交通省《1998年度土地所有、利用概况》统计资料显示,日本所有权主体分为三大类,即国家所有土地,公共团体《指都道府县、市町村等)所有土地,私人(指个人、法人)所有土地,其中私人所有土地占近一半。  相似文献   

12.
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其中第十条第三款从原来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可见,国家征地的前提条件只有“公共利益”一  相似文献   

13.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的法学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近年来土地资产价值的日益显化,土地权利问题逐渐成为我们不得不直面的社会热点和焦点问题。当前实践中,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着主体不到位、权利义务不明晰的问题,近年两会期间屡有代表或委员提出把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固定给农民的类似建议或提案。但是,把土地集体所有明确为农民个人所有,就突破了我国实行的土地公有制,涉及到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中有关规定的方向性调整。笔者不赞同这种激进的做法,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还是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依法稳步推进,其着眼点应在于努力探索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多种形式,关键是合理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相似文献   

14.
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土地征收内涵的重新界定: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颁布之前.在涉及土地征收时,不论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也不论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立法上和学界的论述上一概以土地征用来称之,对土地征用、土地征收并不作区分:修正案颁布之后,我国宪法正式对土地的征收、征用做出了区分。该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相似文献   

15.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相似文献   

16.
问题的提出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显然,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把土地的规划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  相似文献   

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其中,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相似文献   

18.
划拨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转让不存在前置许可审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白新亚 《国土资源》2006,(11):43-44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这条所规定的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转让时的前置许可审批,而是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随房转移过程中,其使用权类型的处置审批。该规定有两层意思,  相似文献   

19.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性的收归国有的行为,其法律特征在于它是强制剥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暴露出某些缺陷,越来越不适应变化了的事实。一、现行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现状1.征收目的扩大化《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堪称处理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和确权的原则性规定,但由于该条的规定原则性太强,不具操作性,实际应用中常是各有所解、各得所果,并因此而影响着相关土地确权法规的理解和适用。笔者最近就遇到一宗农村河滩地归属的确权案,很具代表性。北星村不断向原镇政府索要全部滩地,2004年8月27日,原镇政府向县政府申请,请求解决河滩地的归属。2005年2月15日,县政府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的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0条第二款第二项“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按变更后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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