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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案件原由李某是信阳市平桥区兰店乡相林村村民,家有砖木结构房屋四间。近年来,李某一直在城区经商并在城镇购置了住房。1998年3月,李某在村里原有住房被另一相邻集体经济组织马楼村村民马某购买。当时李某、马某签定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有宅基地使用权),同时相林村委会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并签有“同意转让”字样。  相似文献   

2.
<正>甲村村民李某,为了办幼儿园,以每年每亩2000元的价格租用乙村村民马某的2.5亩耕地,并和马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合同约定,马某只负责提供土地给李某使用,建幼儿园的一切外部事宜由李某负责,发生任何纠纷与马某无关。随后,该违法占地行为被群众举报,县国土局监察大队立案查处。县局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某下达了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建筑物、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李某不履行处罚决定,而是一意孤行,继续  相似文献   

3.
案例 1981年,村民马某经乡政府批准取得一处宅基地(以下简称"案涉宅基地")并建成住房.2002年6月,区政府为马某颁发了第31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316号证"),证载面积296平方米.2007年,因子女上学,马某一家搬至市区租房居住.2011年8月,市政府为同村村民金某就案涉宅基地颁发了第599号集体土地...  相似文献   

4.
1 案由 2001年2月某个体户马某非法偷采河砂,被当地村民发现,其非法采砂工具也被村民抬到村委会.马某遂起诉村委会和村民,要求还返财产,赔偿损失.于是县法院于3月开庭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下达民事裁定书对采砂设备等财产先予以执行.这引起了当地乡村政府和村民的极大不满,部分村民到县政府上访,要求对马某非法采砂进行严肃查处,县政府即将此事交予县地矿局调查处理.县地矿局于4月7日以非法采砂和破坏地质环境两项行为对马某处以没收非法所得 20 000元,罚款 18 000元的行政处理.  相似文献   

5.
案例1981年,村民马某经乡政府批准取得一处宅基地(以下简称“案涉宅基地”)并建成住房。2002年6月,区政府为马某颁发了第31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316号证”),证载面积296平方米。2007年,因子女上学,马某一家搬至市区租房居住。2011年8月,市政府为同村村民金某就案涉宅基地颁发了第59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599号证”),证载面积255平方米。  相似文献   

6.
案件原由 某村村民李某与妻子张某,生有一双子女,均未成年,现有宅基地一处,占地面积为140余平方米,房屋4间,符合当地宅基地用地标准.2005年,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在调解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离婚,子女由男方李某抚养,房产全部归女方张某所有.2006年,李某以没有住宅为由向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申请.相关部门答复是:"单身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不予批准."  相似文献   

7.
在实施村镇规划的过程中,某村委会与市民李某达成协议,李某拆除其继承的老宅,村委会利用村内空闲地为李某重新划宅一处。村民朱某认为,李某不符合划宅条件,而自己有两个孩子,虽然年龄尚小不够分户条件,但住房紧张,便不顾村里的反对,擅自占  相似文献   

8.
"惹不起,我还躲不起吗?"2010年3月27日,修武县周庄乡马庄村村民马某在自家承包的责任田里刚栽下两棵树,便遇到了前来劝阻的国土资源协管员马喜成.自知过不了他这一关,马某识趣地拔掉树苗,嘟哝着离去.  相似文献   

9.
在本刊2010年1 2期"法律天地"栏目中,刊登了<这块有"案底"的宅基地能否登记?>一文,讲到城市居民张某购买了村民李某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后,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将该宗地卖给了该村村民王某.王某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相似文献   

10.
案例原由 李某系豫北某市东郊村城里组村民(农业户口),1999年与东郊村城里村民小组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承包了该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20亩.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给李某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了李某一家与东郊村城里村民小组之间的农业承包合同关系.  相似文献   

11.
《资源导刊》杂志2009年第6期的"法律天地"栏目中,《我的宅基地纠纷应如何解决》有一问题:"我"在三年前经镇政府批准,用0.5亩土地与同村村民李某的宅基地互换,并且缴纳了有关费用,拿到了土地使用证明,但第二年,李某不让  相似文献   

12.
案情简述 举报人王某与被举报人李某均系某村村民,多年积怨、矛盾较深.2003年12月下旬,王某写信举报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其围墙外的自留地上搭建小屋一间(占地10m2)用于出租.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后,确认举报情况属实.考虑到非法占地面积较小,又不涉及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民事权益,为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该村民委员会做好李某的说服教育工作,让其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2004年2月下旬,王某因未接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答复,并在李某违法建筑仍未拆除的情况下,便以<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17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信访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  相似文献   

13.
[案情介绍] 1997年7月,安阳市市民马某利用自己家地处商业繁华地段的优势,将位于市老城区祖传的三间住宅房,以房权所有者的身份,经工商部门审批后,办起了百货商店.1998年9月,马某又将该房以月租金2500元的价格,租给了本市居民郭某经营,并签订了租房协议,郭某预交了两个月租金5000元.1998年9月4日,安阳市文峰区土地局以马某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及改变土地用途为由,向马某下发了缴纳土地出让金2052.75元的通知书,马某未作任何反应.随后在9月1 6日、9月17日,该局连续两次向马某发出通知书,并责令其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相似文献   

14.
老乔名叫乔振禄,是修武县万箱铺村一名村干部,同时兼任该村的国土资源协管员.前几天巡查的时候,老乔发现村民马某擅自在自家承包地里建起了养殖场.他劝了几次,可马某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无奈之下老乔将此事上报郇封国土资源所,国土所立即派人进行了查处,很快恢复了耕地原貌.马某的媳妇气不过,认为老乔故意和她家作对,于是纠集本家几个妇女,气势汹汹地找到老乔家去理论.  相似文献   

15.
近日,汝阳县刘店乡刘店村在村民马某的宅基上挖地基准备建庙,引起了周围众多居住群众的一致反对,并出现了打架斗殴的局面。  相似文献   

16.
某村村民李某与妻子张某,生有一双子女,均未成年,现有宅基地一处,占地面积为140余平方米,房屋4间,符合当地宅基地用地标准.2005年,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在调解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离婚,子女由男方李某抚养,房产全部归女方张某所有。2006年,李某以没有住宅为由向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申请。相关部门答复是:“单身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不予批准。”  相似文献   

17.
<资源导刊>杂志2009年第6期的"法律天地"栏目中, (<我的宅基地纠纷应如何解决>有一问题:"我"在三年前经镇政府批准,用0.5亩土地与同村村民李某的宅基地互换,并且缴纳了有关费用,拿到了土地使用汪明,但第二年,李某不让"我"使用宅基地, "我"应如何处理呢?作者李文成律师给"我"的建议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走权属争议调处的路子.  相似文献   

18.
正案情简介:马某系N县临江乡移民。因修建水利工程的需要,2003年8月14日马某与接收地政府签订了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协议书,该协议明确,按照当时国家批准的3.36倍土地补偿标准,将安置补偿费汇至接收地政府之后,该款项已按协议支付到位。2006年8月,国家发改委作出批复,将移民的安置补偿费由3.36倍调整至10倍。N县移民办将调整增加的6.64倍安置补偿费全额兑现,并拨付给了马某原来所在村落。马某认为,增加的安置补偿费应拨付给现移民接收地,而不是原所在村落。  相似文献   

19.
近日,汝阳县刘店乡刘店村在村民马某的宅基上挖地基准备建庙,引起了周围众多居住群众的一致反对,并出现了打架斗殴的局面。  相似文献   

20.
案例 西柳村村民李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自己的承包地(基本农田)修建房基,并于2007年将该宗地赠予其妻弟张某.张某于2008年年初以8万元人民币卖给该村的王某,王某又于今年8月份以12万元人民币价格卖给了邻村村民江某.江某未经批准于今年9月份动工建住房(该宗地已调整为建设用地).国土资源所在该村巡查时发现该违法占地行为,当即报请上级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经调查后,该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江某限期拆除非法建筑,并对其他连环涉案人员按其犯罪事实,依法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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