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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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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维护海洋权益,开发海洋资源,持续发展海洋经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一、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发生了深刻变化,国际海洋事务形成了一些热点和新的特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标志着人类和平利用海洋和全面管理海洋的新时期已经到来。《公约》共有17个部分320条,连同9个附件共446条,包括了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等海域的各个部分的法律制度,并对海洋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与利用、技术转让与技术发展、海洋争端的解决都作了规定,内容涵盖了海洋的一切资源和用途,涉及海洋法的所有领域。是迄今为止,范围最广泛,内容…  相似文献   

2.
分析了《联合国海洋公约》的内容,认为公约中有关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和群岛国的规定,对南海岛屿和海域争议的加剧有着一定的影响,同时叙述了南海周边国家执行海洋法概况,南海存在的岛屿和海域争议,以及近两来国际上提出有关解决南海岛屿和海域争议的各种方案。  相似文献   

3.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截至1996年5月15日,已有86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其中包括我国的周边国家菲律宾(1984年5月8日批准)、印度尼西亚(1986年2月3日批准)和越南(1994年7月25日批准)。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周边国家很早就建立了有关法律制度,近年来,又相继对本国海洋权利主张作出调整,进一步完善海洋法律制度。朝鲜领海宽度为12宽里;1977年6月21日,朝鲜通过  相似文献   

4.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是现代海洋法的新制度,全球以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为主要标志的国际海洋新秩序将全面建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可管辖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面积可达300万平方公里。了解周边海洋国家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管理状况,不仅对维护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益方面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我国的海洋经济发展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条文虽然涉及到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有关海洋区域划界理论和划界法律原则,但其论述毕竟是笼统简单的。1982年该《公约》签署以来15个年头过去了,许多沿海国进行了海域划界实践,海洋划界理论与方法有了新...  相似文献   

6.
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是指从大陆海岸向外自然延伸、直至大陆坡的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法律上的大陆架概念虽然源于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概念,但两者之间也有一些不同之处。地理学上的大陆架从海岸开始,而法律上的大陆架则从领海外开始。1958年《大陆架公约》规定,大陆架是指“1.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200米或超过此限度而上履水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相似文献   

7.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专门调整世界海洋关系的根本法,被各国广泛誉为“海洋宪法”。但是,它也正如宪法一样,在许多问题上提供的是最原则、最根本的规定,很多具体的解决规则需要相关国家在这一法律框架内通过协商谈判解决。关于大陆架划界的法律制度就经历了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1958年《大陆架公约》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疆界,首先应通过协定确定,这一原则禁止某一国家单方面确定其大陆架的界限,  相似文献   

8.
从中日东海之争谈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中日东海之争在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域纠纷中颇具代表性,争议的焦点始终是主权归属及大陆架划分问题。从理论上讲,“自然延伸”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决大陆架划分的最基本原则,“中间线”仅是日本单方面的主张。面对不容乐观的海洋国土现状,只有树立当代海洋观,充分利用国际法赋予的权利,才能有效地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相似文献   

9.
海洋对CO2的吸收缓解了大气CO2浓度的持续上升,陆架海因其较高的初级生产而具有较强的固碳能力,在海洋碳循环中占据重要角色。然而由于陆架海过程时空变化剧烈,陆架海对人为CO2源/汇作用的动态格局还存在争议,陆架海碳循环的调控机制尚不清晰。IPCC AR4所采用的气候-碳循环耦合模型均未考虑陆架海碳循环,使其成为气候预测不确定性的主要来源之一。建立适宜的陆架海碳循环模型,可以探究陆架海不同区域CO2源/汇格局的长期变化,估算碳循环各关键过程的贡献,认识碳循环系统与生态系统的相互作用,评估陆架海碳循环在气候变化中的作用。基于陆架海碳循环模型研究现状,从物理过程、生物泵、碳化学系统等三个主要方面总结了陆架海碳循环模式在建模中应考虑的关键过程,提出了构建东中国陆架海碳循环模式的基本思路及拟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海洋倾废管理制度和体系日臻完善,既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国内海洋法律、法规,又相继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加入了《1972伦敦公约》,在原则上与国际公约保持一致。但随着海洋经济的蓬勃发展,海洋倾废活动日益频繁,不断出现新的处置方式,从而导致对海洋倾废的定义有不同的理解,并因此引发了一些争议。文章从法律的角度,结合倾废管理实践,对海洋倾废的定义进行了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11.
“失海”渔民的权益缺失与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失海"渔民作为新弱势群体,其基本权利渔业权存在制度上的缺失,并与海域使用权在权利设置上存在冲突,进而造成了救济的困难,因此从立法上国家应完善渔业权制度,制定渔民特别权益保护法,从程序上加强"失海"渔民权益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12.
解决北极争端的法律机制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随着北极冰层的日渐消融,北极的战略价值逐渐凸显,北极争端也随之加强。现有法律机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无法单独解决该地区的领土争端,特别是大陆架主权争端;环北极各国可能利用《公约》之外的传统国际法原则来论证其主张的合法性;从世界共同发展的角度出发,目前解决该争端最可行的方法是仿效"南极条约"建立一个专门适用于北极的多边国际条约。  相似文献   

13.
当前开展的1∶100万中国陆缘海地貌编图,我们负责黄渤全域。宽浅的黄渤海海湾陆架,虽然蜿蜒千里、面积达45.8万平方公里,但仅占据我国东部陆架向中朝两国陆地之间凹入的一部分。在其湾口之外,不仅有东海大陆架平缓相接,而且还有东海大陆坡、东海海盆(冲绳海槽)、琉球列岛内侧岛坡和岛架依次演替。在琉球列岛线洋侧,其岛坡直下琉球海沟。因此要进行黄渤海海底形态的聚类分析,必须建立在对东中国海海底地貌的完整区域认识基础之上,才能求得分类与制图的协调一致。  相似文献   

14.
大陆坡脚是大陆边缘的一个重要地形特征,是沿海国扩展其大陆架权利和划定其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基础,也是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审议沿海国划界案时特别关注的重要技术参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大陆架制度的制定源于典型的被动大陆边缘。但由于全球大陆边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特别是后期构造活动、沉积作用对大陆边缘的改造与影响,海底地形地貌异常复杂多变,导致大陆坡脚的识别非常困难。加上各沿海国为获得最大范围的外大陆架,对大陆坡脚的相关规定进行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使得大陆坡脚的确定成了外大陆架划界中一个颇具争议的热点问题。本文基于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准则》对大陆坡脚的规定,结合不同类型大陆边缘的地质特征和各沿海国划界实践,对陆坡基部区的确定、坡度变化最大之点的选取以及相反证明规则的适用性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5.
次重力波(Infragravity Wave,IGW)是一种频率较低(0.05~0.005 Hz),波长较长(约10 km)的表面重力波。由IGW引起的海表面高度变化会被宽刈幅干涉高度计SWOT(Surface Water and Ocean Topography,SWOT)卫星观测到,因此在使用SWOT观测的海表面高度来反演中尺度、次中尺度大洋环流时,IGW是一种重要的误差来源。根据数值模型模拟的全球IGW时空分布特征,本文以IGW最为活跃的东北太平洋和欧洲西北陆架附近大西洋为研究海域,估算了上述海域由IGW所引起的海表面高度变化,并将计算结果与SWOT Simulator模拟的轨道噪声(±5 cm)比较,首次定量地估算了IGW在SWOT观测海表面高度时的干扰程度。研究表明,IGW所引起的厘米量级的海表面高度变化在SWOT卫星观测海表面流场时是一种重要的,不可忽略的误差来源。在大西洋欧洲西北陆架海域,冬季IGW对海表面高度的贡献可达到SWOT卫星噪声要求水平的25%;然而,对于大陆架狭窄的美国西岸太平洋而言,由岸线产生的IGW将迅速传入深海海域,在广阔的范围内产生显著的"噪声"影响,在SWOT反演海表面流场时由IGW引起的误差将达到SWOT卫星噪声要求水平的15%。  相似文献   

16.
以宽壳全海笋担轮幼虫为材料,采用热滴片法进行染色体核型分析.结果表明:宽壳全海笋二倍体染色体数目为2n=38,染色体臂数(NF)=70,核型公式为24m 8sm 6st,未发现性染色体和随体.与海螂目另一物种砂海螂相比,二倍体染色体数目多4条,亚端部着丝粒染色体(st)多6条,核型比砂海螂更具不对称,推测宽壳全海笋较砂海螂原始.  相似文献   

17.
维护海洋权益.应选择适当的手段、方略,文中提出5种手段,即:宣示手段:政府与民间相结合;法律手段:国际法与国内法相结合;力量手段:防卫力量与管理力量相结合;开发手段:争议海域与国际海域相结合:合作手段:共同权益与专有权益相结合.  相似文献   

18.
为促进中国对南极事务的深入参与以及贯彻落实海洋强国战略,文章概述现有两大南极海洋保护区设立谈判与制度建设中的各项法律争议,分析设立南极海洋保护区的法律困境及其影响因素,并提出突破路径以及中国参与设立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对策建议。研究结果表明:法律依据的不足、科学证据的匮乏、具体规章制度的短缺以及对《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第二条权威解释的欠缺是设立南极海洋保护区所面临的主要法律困境,而导致以上困境出现的关键因素涉及政治立场、经济利益、国际法理论和全球公海保护区实践;进一步深化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国际协定与南极治理机制的协调适用以及全方位促进南极海洋保护区养护措施的实施和完善是突破困境的核心策略;中国作为《南极条约》协商国,应积极推动国内南极立法、加强南极海洋生态环境等领域的科学研究以及鼓励国内非政府组织加入设立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国际议程,积极参与讨论并明确表达立场与主张,进一步融入南极治理的非政府联盟,提高中国在南极海洋保护区设立中的国际话语权,更好地维护国家权益。  相似文献   

19.
戴瑛 《海洋通报》2018,(5):515-521
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对遗传资源作出指引性的规定。海洋遗传资源作为其中的一类,可以存在于国家管辖范围外水体及海床、底土。处于不同空间位置的海洋遗传资源如果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需要明确水体、海床与底土界线划分。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和《波恩准则》关于海洋遗传资源的规定来看,现行国际法框架下针对此问题可以有多种方案,且部分规定存在非适用性的问题。面对未来,需要从海洋遗传资源界定、惠益分享方式等方面设计具体制度,确保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为全人类共享。  相似文献   

20.
中国的海洋区域,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我国主张,共分五大部分: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按我国海洋工作开展的范围,还要加上沿海(沿海地带)、国际海底开发和两极事业。海洋区域与陆地区域不同的是,在管辖权属上分了很多的等级,每一部分的区域,都会有一种不同的管辖权限,这种管辖权限,既有国际法所赋予的,也有国内法所赋予的;既有通过不断地管辖所获得的“历史性权力”,也有通过政治、经济、法律和军事行动所获得的管辖空间。从区域发展研究的角度上说,海洋区域比陆地区域要更为复杂和难于把握。随着中国陆地资源的进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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