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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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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集体土地不能随意转让,它的用途也不能随意改变。可汝阳县城关镇北街村第五村民小组组长任高潮多次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代表会议,最终讨论通过将该村的5.2亩土地转让给开发商开发并永久使用。2006年9月13日,汝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该村民小组组长任高潮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2005年5月,时任汝阳县城关镇北街村第五村民小组组长的任高潮多次主持召开村民小组群众会议,讨论决定将位于汝阳县城隆盛路两侧属于该村民组的土地交由开发商开发。2006年1月,任高潮和村民小组的4个群众代表与3个开发商签订了名为开发实为转…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 陈某是一名村民小组组长.2008年1月,一外地客商想利用该组一块面积为51.2亩的荒坡地进行开发.陈某认为土地闲着也不能产生效益,倒不如用它为村民谋些利益.陈某便组织召开村民小组组委扩大会议,全体人员也一致同意将荒地转让.于是在未经报批,未取得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陈某代表村民小组,与外地客商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并将所得15.36万元转让款按村民小组人口平均分配给了村民.然而有人说,陈某之举构成犯罪了,这种说法对吗?  相似文献   

3.
2006年11月18日,汝阳县国土资源局十八盘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在所长靳双军的带领下,调查十八盘乡竹园村原竹园乡政府占用村民小组土地,引发近五百多名群众集体上访案时,被几百名群众团团围住。通过国土所与村民组人员不懈努力,最终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及时制止了一起群体上访案件的发生。原来,1975年竹园公社(后改为竹园乡政府)成立时,在没有办理任何用地手续,又没有给村民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占用三个村民组7.3亩土地建乡政府办公大楼,群众对此事十分不满,多次找历届乡政府领导交涉。1993年7月,汝阳县土地局立案调查,因乡政府工作人员调动频繁,此…  相似文献   

4.
简要案情: 1997年11月,某单位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用松竹村村委下属的第三村民小组土地,被征土地所有权属第三村民小组所有.10年前,松竹村村委利用被征土地办园艺栽种果树,由村委负责经营,利润与第三村民小组"六四"分成.现仅存少量果树.1997年12月松竹村村委会代表第三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征用协议》,并领取了征用土地补偿费50万元,松竹村村委会扣除了其中的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费8万元,剩余的42万元土地补偿费,松竹村村委即以曾经经营被征地多年为由,要求与村民小组"六四"分成剩余土地征用补偿费.第三村民小组认为不合理拒不同意村委的要求.  相似文献   

5.
案例原由 李某系豫北某市东郊村城里组村民(农业户口),1999年与东郊村城里村民小组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承包了该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20亩.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给李某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了李某一家与东郊村城里村民小组之间的农业承包合同关系.  相似文献   

6.
一、基本案情: 南宁市某城区甲乙村民小组因为一块300亩的土地发生权属纠纷.其中乙村民小组持有城区政府1991年颁发的<山界林权证>,但是该地块一直以来都是两个村民小组共同使用.2006年10月,甲村民小组向城区政府提出权属调处申请.  相似文献   

7.
本刊讯 2006年12月12~13日,以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实施处高世昌博士为组长的检查组一行三人对我省洛阳市汝阳县上店镇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相似文献   

8.
<正>问:我县黄庄村五组因道路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被政府征收,整个村民小组村民转变为城镇居民。2008年,县政府下文,黄庄村五组村民有权继续享受本组剩余的集体土地和宅基地。2012年,本组村民刘某因外债多,将其房子转让给张某。张某本是某社区居民,2008年将其户口迁入黄庄村五组,现户口也注明是非农业户口。2012年,双方办理了宅基地过户手续。因群众举报,纪检部门来调查。请问,我们是不是应该为原五组村民的宅基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这件事我们是否有错?如  相似文献   

9.
正案例2013年年底,某市重点项目依法征用了M村部分土地,征地补偿款由该村村委会领取。M村第二村民小组的村民认为,被征用的土地包含他们与村委存在争议的土地,争议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是不合理的,应退还给本组成员。在1994年土地调整前,存在争议的约20亩耕地一直由M村第二村民小组村民耕种。1994年,村委会依据当地政府《xx县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的通知》,以统分统调方式将第二村民小组耕种的土地收回村集体。由此引发了双方之间就该宗土地所有权的争议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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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由李某系豫北某市东郊村城里组村民(农业户口),1999年与东郊村城里村民小组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承包了该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20亩。其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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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汝阳县刘店乡刘店村,有一个远近闻名的土地协管员。他相貌平平,却满身透出干练和正气,说话声音不大,每说出一句话却显得那么有板有眼、有理有节。担任土地协管员六年来,他怀着对工作无比热爱、执著和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不徇私情,不谋私利,秉公办事,先后化解各类土地纠纷和矛盾120余起,变年上访量达20余起的“乱”村为年上访量为零的“治”村,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的社会和谐,受到上级领导和村民的肯定,被群众称为“山村土地守护神”。他,就是汝阳县刘店乡刘店村土地协管员曹保山。  相似文献   

12.
4月4日,汝阳县内埠镇双泉村村民刘某非法占地建房,不听劝阻,暴力抗法,致使1名执法人员受伤。为此,刘某被汝阳县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4月4日上午,汝阳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在内埠镇双泉村进行正常的土地例行巡查时,发现位于双泉村东南酒祖大道北侧的基本农田内有人在非法占地建房。执法人员上前亮明证件,要求刘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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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0月7日,鲁山县国土资源局接群众举报,张良镇李庄村村民任某非法圈地,村民小组非法转让集体建设用地。接件后,鲁山县国土资源局迅即指派张良国土资源所进行调查。据查,该违法圈占地块为李庄村集体建设用地,面积600余平方米。该地原为村小学使用,教育改革后乡村部分小学撤并,李庄小学一直空闲未用。李庄村村民任某看到了商机,与村民小组个别代表商定以无限期租用方式取得该块集体建设用地,并于10月6日在未办理土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原小学占地面积的基础上扩大范围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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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南宁市某城区甲乙村民小组因为一块300亩的土地发生权属纠纷。其中乙村民小组持有城区政府1991年颁发的《山界林权证》,但是该地块一直以来都是两个村民小组共同使用。2006年10月,甲村民小组向城区政府提出权属调处申请。2006年12月底,该城区政府以信访答复作出回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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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在办理国有土地分割转让时,整宗地已达到转让条件,但分割出来的土地还未开发建设,我们应怎么办?是不是在和受让人签订合同时约定一下开竣工时间,让他达到某种条件?答: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分割转让,用转让土地的钱偿付债务。分割转让土地是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是可以的,但不是随意的,必须持有合法的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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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村民王某在自己承包的2100平方米土地上建木材加工厂,2016年木材加工厂经营不善,王某和村民张某协商,以65200元将该木材加工厂转让给张某建设面粉厂。2018年,张某又将面粉厂以8万元转让给李某之后,李某在该土地上将面粉厂改建为加油站。某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后,经过调查认为,李某建设加油站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占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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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介绍2013年,村民王某在自己承包的2100平方米土地上建木材加工厂,2016年木材加工厂经营不善,王某和村民张某协商,以65200元将该木材加工厂转让给张某建设面粉厂。2018年,张某又将面粉厂以8万元转让给李某之后,李某在该土地上将面粉厂改建为加油站。某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后,经过调查认为,李某建设加油站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占地,遂对李某下达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是责令李某退还非法占用土地。二是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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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土地流转,是目前涉地工作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但在实践层面,时常出现对流转、承包、转让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认识不清、界定不准的情况,给相关部门处理土地争议带来不便。为推动土地流转的顺利实施,本文特对相关领域的一些法律概念进行梳理,供读者参考。案例2002年5月,某村下关组经2/3以上村民书面同意,将该组后山450亩集体林地转让给本组村民老王。5月25日,该组与老王签订了"五荒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双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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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6日,梧州市人民政府发出梧政发[2006]47号文件,规范桂梧高速公路梧州段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文件明确规定,临时用地要尽可能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特别是水田,必须给予被用地单位或村民小组青苗补偿费、土地租用费,使用耕地时还须缴纳耕地复垦费,自施工单位与被用地单位或村民小组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支付。临时使用水田、旱地等耕地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恢复原土地使用性质;如不能恢复原土地地类须另行增加补偿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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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村共有3个村民小组,1970年,为改造村南盐碱地,3个村民小组在自愿的情况下各组兑出土地45亩,共计土地135亩交村委会建苹果园,并由村委会行使经营管理权至2010年年底。2000年,苹果树老化,村委会将土地复耕后,以承包方式发包给农户承包耕种至2010年9月。2010年9月下旬,村委会在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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