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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案由某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于2004年5月,拆除了李某265m2的房屋,并收回了其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410m2,用于广场建设。市政府根据现行的房屋拆迁补偿规定,对李某给予了货币补偿。但李某对此很不满意,多次找市政府讨说法,要求市政府对其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未果,于是李某一纸诉状将市政府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市政府对其土地使用权依法给予补偿。法院受理该案后,该案有关审判人员有4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市政府可以无偿收回李某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公益事业建设。第二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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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与评析2004年5月,某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拆除了李某265平方米的房屋,并收回了其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410平方米,用于广场建设。根据现行的房屋拆迁补偿规定,市政府对李某给予了货币补偿。但李某对此很不满意,多次找市政府讨说法,要求市政府对其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双方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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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由   某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于2004年5月,拆除了李某265m2的房屋,并收回了其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410m2,用于广场建设.市政府根据现行的房屋拆迁补偿规定,对李某给予了货币补偿.但李某对此很不满意,多次找市政府讨说法,要求市政府对其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  相似文献   

4.
《土地管理法》一改以往私宅地使用权在旧城改建中,无偿收回的“公论”,在第五十八条中规定了“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适当补偿”的“适当”是个什么概念?有一种观点认为,仅“限于土地使用权人的直接利益损失,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人的间接损失”。于是,私宅地使用权人从追求最大补偿目的出发,要求按土地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而城  相似文献   

5.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成为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城市建设的重要工作,但拆迁中暴露的问题和矛盾较多,其中以拆迁补偿问题最为突出。城市房屋拆迁的实质是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土地收储的很大一部分都是通过拆迁调整而来。因此在城市拆迁中必须充分考虑级差地租对被拆迁房屋或安置房屋的影响,及时制定合法又合理的拆迁管理、评估、安置等一系列的政策、制度,化解由于拆迁行为引起的各类矛盾。但长期以来,国土管理部门对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储备等方面所作的理论研究较多,取得的实践经验也较丰富,而对城市拆迁中土地使用权补偿方面开展的研究和出台的政策文件却不多。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中对于城市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都有相关规定,但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缺失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有关条款;另外,各省市制定的实施细则中关于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要么避而不谈,要么模棱两可,这就引发了对城市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的争论。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后,争论的焦点就由“要不要补偿”转变为“如何补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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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993年,董某购得一商铺,2009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市政府发布了《拆迁征地通告》,明确该商铺要拆迁,且拆迁实施主体为城区政府。城区拆迁办下发《折迁通知书》。2011年,市房产管理局以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为由,撤销了董某的所有权证,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之后双方始终未达成协议,董某一直未得到补偿。2014年,董某向法院提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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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地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建设规划的修订,难免有些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为实施城市建设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给予适当补偿。由于国家没有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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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03年,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与郑州市某村委会签订租地合同:租用该村5333.33平方米荒地,租期20年,建汽车销售4S店。市政府分别于2002年、2004年、2007年对该村包括涉案租用土地在内的全部土地进行征收并已经补偿安置到位。市政府将涉案地块划拨给某公司建设拆迁安置房,随后该汽车销售公司以补偿未到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划拨地块的土地使用证。该案历经二审,法院一致裁定,土地租赁人不具备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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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8月,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甲方)与一家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下称乙方)签订了转让房地产协议。甲方将划拨土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总建筑面积为1656.94平方米,占地2.3亩,转让价为62.9637万元。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转让公证。但未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下发出让并转让该房地产的批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再办理变更登记。 对该案如何定性处理,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该案已过了处罚时效,再者该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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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04年4月3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把征地补偿费用首先用于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将土地管理纳入干部考核等新举措。 该《意见》提出,要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制定全市征地补偿最低标准。严格执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法,依法实行征地拆迁补偿。改革并逐步完善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政策,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意见》中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应首先用于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当地政府应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就业渠道统一管理。征用集体土地的…  相似文献   

11.
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法律性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中规定了多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其中的“收回”有作为“土地违法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也有土地使用权期满的,还有作为其他法定事由的。[第一段]  相似文献   

12.
一是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土发[2002]83号件之精神,该市政府专门下发了[2003]115号文件。文中规定,凡在该市城区内出售过商品房、集资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的单位,都应凭整栋房屋的总土地使用证、宗地图、总建筑面积(包括每套住宅的权利人及建筑面积)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它材料向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凭证》,房屋所有权人再凭《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购买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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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安置特征 国有农用地因重点工程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和招商引资需占用的,其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这一行为不是土地征收,因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政府是代表国家将使用权收回。根据国办发[2001]8号、国土资发[2008]202号等文件规定国有农场的土地使用权都必须确权给农垦经济组织(国有农场)或国有土地资产经营公司。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土地,但不能自己给自己确权(集体土地确权是给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国有土地要确权给农垦经济组织,政府应授权农垦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国有土地资产。农村基层组织受管理部门委托,行使土地使用权,农户行使承包经营权,三者权利不同。经营权随使用权的变动而变动。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都是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政府只有通过出钱购买的方式征收。因此两者对建设用地取得方式的概念是不同的,补偿政策也是有区别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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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中的土地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丹 《国土资源》2003,(12):44-45
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大量涌现,有的已引发和演变成群体性、社会性的事件,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但与风来波兴、急躁迅猛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相比,理论工作却显得从容有余而进展缓慢。 对被拆迁人原土地使用权是否予以补偿,是一个敏感的但又是每一个拆迁者所不得不面临的根本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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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纷纷加快城市建设,尤其是旧城改造做得如火如荼,其中既有成功的例子,也有失败的惨痛教训,特别是随着旧城改造的深入,城市房屋拆迁纠纷不断,矛盾升级,甚至引发了群发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究其原因,这与在旧城改造的房屋拆迁中忽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有着很大关系,因此,研究探讨在旧城改造中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及评估有着重要的意义,下面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对这问题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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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因建设新汽车站需要,某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于2003年11月3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作出提前收回开发区某居民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决定,同时确定由该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补偿。该居民不服,于2005年1月11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改决定。该居民诉讼理由是:(1)市国土局收回原告上述土地用于划拨给某市运输实业总公司建设新车站,而该公司为企业法人,假设车站是出于自身经营需要和企业营利目的,不是法律规定的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2)被告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却确定由第三人对原告进行补偿,违反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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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规定,上海市嘉定、普陀等区域内的数片地块在土地使用期满后,可"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甚至可"由出让人无偿收回"。这一说法,意味着在"70年大限之后",买房人可能将面临房子被收回的境地。也就是说,买卖合同瞬间成了一纸租约,买房人为房屋所支付的房款成了提前预支的租金。对于城市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究竟该怎么处理这一问题,笔者在此愿与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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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由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协议。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买卖双方须在60日内到房屋和土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土地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这既是确立房屋买卖关系的必经程序,也是确认土地和房屋产权合法转移的重要凭证。因此,在土地登记过程中,正确确认合法的土地转让合同,是依法开展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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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于适用法律不准确、程序不规范等原因,引起诉讼被法院判决撤销屡见报端。国土资源部门如何收回闲置土地,在收回闲置土地中应注意哪些问题,笔者从土地管理工作角度出发,谈谈个人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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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9日,李某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即动工建房,某市土地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赶至现场,向李某宣传审批建房的相关程序规定,但李某并末停止施工。2001年4月10日,土地执法人员赶至现场向李某送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反复作李某的思想工作,劝其停工,李某不听劝告也不停工,执法人员当即推倒了李某正在砌建中的砖墙。李某认为执法人员的行为违法,于2001年11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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