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用临时观念管理临时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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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秦芳,季忠义.莫用临时观念管理临时用地[J].河南国土资源,2004(7):4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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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秦芳 季忠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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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沛县国土资源局
(秦芳),江苏省沛县国土资源局(季忠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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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但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不少单位和个人打着临时用地的名义,改变土地用途,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延长土地使用期限,从事与临时用地不相干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仅违背了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临时用地保障建设的初衷,而且扰乱了土地市场,影响了土地管理秩序,造成了土地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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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临时用地 永久性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项目施工 生产经营活动 土地管理法 国有土地 地质勘查 土地用途 使用期限 管理法规 土地市场 管理秩序 资产流失 使用者 修建 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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