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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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本刊编辑部.答疑解惑[J].青海国土经略,2012(6):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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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本刊编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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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读者询问: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问:临时用地可以选址在基本农田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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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主管部门 集体经济组织 国有土地 城市规划区 合同约定 建设项目施工 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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