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西方国家在土地征用客体和范围方面的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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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迎新
,王正立.我国与西方国家在土地征用客体和范围方面的差异[J].国土资源情报,20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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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迎新 王正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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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土地征用客体的差异 在西方国家,土地征用的客体为所有权以及土地所有权附属的一切民事权利。各国土地征用的客体主要包括:①土地所有权;②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他项权利。包括土地上负担的物权及其特权,前者指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如永佃权、地上权、使用权,后者指采矿权、渔业权、林业权等。他项权利不包括债权,因为债权具有相对性,债权人仅能对土地所有人而不能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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