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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绍史签署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7月1日起施行
摘 要:
●闲置土地处置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恶意囤地、炒地的,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关 键 词:
土地出让
国土资源部
闲置
处置
建设用地
信息公开
变更登记
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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