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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
引用本文:聂洪彪,依凭.完善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J].西部资源,2006(2).
作者姓名:聂洪彪  依凭
作者单位:内蒙古地质矿产实验研究所(聂洪彪)
摘    要: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是破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法律秩序的大敌,它不但侵害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造成作为矿产资源所有人的国家的经济损失,而且可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对于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主体必须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用法律或行政法规全面而明确地规定其法律责任。违法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关于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矿法》只是就其侵害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方面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并指定了追究罪犯应当适用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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