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采矿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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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盛东.关于非法采矿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J].浙江地质,2008(9):5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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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盛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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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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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非法采矿罪的规定,主要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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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采矿 《矿产资源法》 最高人民法院 采矿许可证 《刑法》 刑事案件 国家规划 国民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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