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矿业权价值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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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书乐.再论矿业权价值评估[J].中国地质,1999(3):1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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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书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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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陕西省储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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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地质}1998年9期,发表了笔者的《略论矿业权价值评估),现就几个问题进一步开展论述。 一、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矿业权价值评估1.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是投资者应得回报。国务院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除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以看出国家只收取国家出资勘查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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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矿业权 价值评估 探矿权 采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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