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问题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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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婧怡.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问题的探讨[J].辽宁地质,2012(2):5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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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婧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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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上海市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规定,上海市嘉定、普陀等区域内的数片地块在土地使用期满后,可“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甚至可“由出让人无偿收回”。这一说法,意味着在“70年大限之后”,买房人可能将面临房子被收回的境地。也就是说,买卖合同瞬间成了一纸租约,买房人为房屋所支付的房款成了提前预支的租金。对于城市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究竟该怎么处理这一问题,笔者在此愿与大家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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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有土地使用权 城市用地 资源管理局 建设用地 买卖合同 上海市 出让 使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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