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林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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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丹.对海林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的思考[J].黑龙江国土资源,2009(5):8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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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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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海林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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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中的限制
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制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并且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因此,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完全性物权,其使用者在合法的前提下有权行使处分权,故法律规定对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除了必须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间的限制外,并没有过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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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有土地使用权 抵押 土地有偿使用费 海林市 土地管理 建设单位 使用年限 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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