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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用地争议是否会影响采矿权的效力?
作者姓名:杨海翔  李莹
作者单位: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摘    要:案情简介光明石场于2011年7月20日通过挂牌出让,公开竞得位于临水县大塘村A地上的煤矿采矿权,并于2011年9月1日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1年9月1日~2013年8月31日。A地位于大塘村第一、二、三、四村民小组实际使用的土地上(大塘村共有8个村民小组)。2011年9月3日,光明石场与大塘村第一、二、三、四村民小组及部分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A地作为采矿用地,租期为2011年9月3日~2013年9月2日。2011年10月15日,大塘村村委向临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光明石场未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关 键 词:采矿权申请人  采矿许可证  村民小组  临时用地  矿产资源  大塘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租赁合同  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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