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广西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邕宁分局百济所原所长凌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凌某是广西南宁人,大学文化,1993年2月参加工作,2003年8月任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邕宁分局百济国土所所长,2007年5月借调至邕宁分局窗口办。2009年5月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检察机关逮捕。2003年8月,凌某任百济国土所所长后,为牟取暴利,以该所的名义在百济乡辖区内的百济街、红星街等地擅自征用和开发土地,并出让给他人。其间,凌某以开具"收款数据"、"收据"等方式共收取地价款88.6万元,并利用管理此款项的便利,陆续将其中的44.7万元挪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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