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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
引用本文:刘爱霞,姚惠颖.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J].河南国土资源,2014(2).
作者姓名:刘爱霞  姚惠颖
作者单位:温县国土资源局;
摘    要:正案 例张辉(化名)兄弟三人,他排行老三。三兄弟各有一处宅基地,其二哥张建(化名)房屋一座,共三间屋。1992年,村委调整宅基地,将张建房屋占地范围的少部分调给他人,并答应为张建另划一处宅基地,但附加条件是张建必须将房屋拆除。对村委的宅基地调整意见,张建开始是同意的,但事后又反悔了。20年过去了,张建的房子没有拆除,村里也没有为其另划宅基地。2012年9月,张建因病去世,由于生前无配偶子女,临终前立下遗嘱,房产由三弟张辉继承。张辉按遗嘱继承张建的房屋后,向村委提出请求:村委为其二哥重新划分一处宅基地,并且由自己继承。

关 键 词:基地使用权  遗嘱继承  房屋  重新划分  配偶子  拆除  临终前  土地管理法  农村宅基地  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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