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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如何界定?
引用本文:
许丽丽.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如何界定?[J].河南国土资源,2014(6).
作者姓名:
许丽丽
作者单位:
郑州市上街区国土资源局;
摘 要:
正案例某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公司欲将其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如何界定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关 键 词:
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方式
出让合同
取得土地使用权
变更登记
土地出让金
国土资源
土地开发
费用成本
土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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