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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绍史签署国土资源部第54号令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
摘 要:
(2012年8月1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工作的监督,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全面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作出的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决定。
关 键 词:
国土资源部
行政复议
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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