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招投标原本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可现实中却带有太多的行政干预的色彩。尤其是在我省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招投标受到的行政干预更为严重。在招投标的实际操作中,人情工程、关系工程时有出现,许多工程项目招投标表面上看好像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或基本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规定,但实际上许多工程项目的拍板定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承担单位都不能独立自主地进行,都要受来自各方面的行政力量的制约。如有的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所属单位的工程“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其他投标单位做个“陪衬”,使招投标徒具形式。对于目前全部来自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者,需要行使一定的监督管理权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直接干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活动,则会破坏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导致大量权力寻租现象和腐败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