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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2012年8月1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摘    要: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工作的监督,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全面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

关 键 词: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  国土资源部  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  不履行  中止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督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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