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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城市地名管理立法的可操作性和侧重点
引用本文:王功俯,王军.沿海城市地名管理立法的可操作性和侧重点[J].中国地名,1999(2).
作者姓名:王功俯  王军
摘    要:一、沿海城市地名管理立法的制定应侧重可操作性。沿海城市地名管理立法有其特殊性及优越性,其具体操作应由地名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起草有关条款,对于任意命名、随意使用通名的现象应加以制止。采取如颁发地名使用许可证这一措施,法定地名的使用权限,并由政府与其他部门沟通,配合地名部门工作。如无地名使用许可证,公安部门可不给上户口,邮电部门不给通邮,自来水、煤气不得开栓等等,专业部门应将所命名的站点名上报地名机构审批。沿海城市地名管理立法的种类可由政府颁布有关地名管理条例、办法,也可由地名部门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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