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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体所有经济产业用地征收的思考——写在《物权法》实施之际
引用本文:卢晓潮.对集体所有经济产业用地征收的思考——写在《物权法》实施之际[J].浙江国土资源,2007(12):30-31.
作者姓名:卢晓潮
作者单位: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上城分局
摘    要: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是规范行政机关公权力、保障人民财产权利的重要民事法律。《物权法》对征收、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法律上作了明确规定,由此必将对我国的征地制度改革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指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集体所有土地  经济制度  物权法  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用地  产业  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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